四川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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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下简称“消防救援队伍”)授旗训词精神,建立健全尊崇消防救援职业的荣誉体系,充分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以下简称“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家属权益,提升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激励广大消防指战员许党报国、献身XX,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中办发(2018)50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组建实施方案(中编发2019)4号)、应急管理部等13部委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中共XX省委办公厅、
2、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9)34号)等有关政策精神,结合XX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消防救援人员是指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明确的管理指挥干部、专业技术干部和消防员。政府专职消防员(含消防文员)适用于细则部分内容。第二条各级党委政府要关心支持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发展,重大节日期间,安排走访慰问消防救援队伍;举办有关重XX典活动时,邀请消防英模代表参加;将消防救援队伍表彰奖励纳入各级党委政府表彰奖励体系。消防救援人员获得应急管理系统奖励的有关待遇等同于军队奖励待遇。为消防救援人员家庭颁发“消防员之家”门牌。第三条消防
3、救援队伍业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救援机构作为一级预算单位管理。加强队站建设、装备配备、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国家区域应急救援(XX)中心建设。第四条消防救援车辆符合规定的免收车辆购置税、车辆通行费和停车费,执行任务的消防救援车辆享受道路优先通行权。第五条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待遇,其中低于原来待遇的,采取平稳衔接的办法解决,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第六条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凭有效证件分别享受以下社会优待:(一)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时,以及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乘坐境内运行的轮船、客运
4、班车、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候车(船、机)、乘车(船、机)服务,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原则上不超过2人,不需要出具与消防救援人员本人的关系证明)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在职、退休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时,享受当地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二)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与残疾军人同等的客票优待。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时,享受免费优待。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享受客票减免优待政策所需经费按原渠道保障。(三)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
5、院校学员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时,享受当地对现役军人的同等优待。(四)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在医疗方面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并享有优先医疗救治权,各级医院建立消防救援人员紧急医疗救治绿色通道,消防救援人员凭相关证明进入优先服务流程,实施先救治后付费。相关单位在服务窗口设置“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标识。用于识别消防救援人员身份的有效证件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干部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休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学员证,以及退役军人事务部印制、应急管理部发放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
6、伍残疾人员证件。第七条消防救援人员招录及退出享受以下优待:(一)预备消防士在职期间(2年),其家庭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优待金或给予其他优待。(二)预备消防士和三级、四级消防士入职前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依法保留。(三)预备消防士和三级、四级消防士入职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不含辞退、开除)消防救援队伍后,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四)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并且符合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五)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
7、人员,凭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退出证明,可按规定享受对现有的退役军人就业培训扶持、自主创业税费优惠等优待政策。(六)三级、四级消防士退出消防救援队伍后报考国家公务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招用、录用和聘用工作人员或职工时,对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出(不含辞退、开除)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岗位的,在消防救援队伍工作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七)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按规定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
8、辞退、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八)经组织批准退出(不含辞退、开除)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工作满5年不满12年,以及工作不满5年的,参照转制前政策给予补助;工作12年以上、不满退休年龄的参照以往做法由政府安排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负责),根据本人意愿也可选择领取补助自主就业。退出(不含退休、辞退、开除)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转制前入伍),工作期间(含转制前)获XX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由所在单位按照下列标准增发一次性补助金:1 .获得一等功(含)以上奖励的,增发15%;2 .获得二等功的,增发10%;3 .获得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奖励的,由消防员所在单位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
9、,增发一次性补助金。第八条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家属享受以下优惠医疗:(一)享受优惠医疗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属范围:符合转制前随军条件,户口在消防救援人员驻地的无工作、无收入配偶;随消防救援干部共同生活,且户口在消防救援干部驻地的无工作、无收入配偶;在边远艰苦地区与消防救援人员共同生活的无工作、无收入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满18周岁,经消防救援队伍总队级(含)以上单位鉴定确实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仍在中学、中专就读的子女;经消防救援队伍总队级(含)以上单位批准随队供养的父母。(二)消防救援人员在合理医疗范围(符合通常惯例且医学必需)内接受治疗所产生的费用;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进行的体检和婚前检查费用;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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