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县(市)和国家卫生乡镇评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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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省国家卫生县(市)和国家卫生乡镇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卫生县(市)和国家卫生乡镇评审程序,确保评审和管理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卫生创建管理水平,保障创建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XX省国家卫生县(市)和国家卫生乡镇由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称全国爱卫会)委托XX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称省爱卫会)组织评审,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全国爱卫办)组织抽查,XX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省爱卫办)具体组织落实评审工作。第三条国家卫生县(市)和国家卫生乡镇评审每3年为一个周期,原则上第三年第四季度由全国爱卫会集中命名。第二章申报第四条国家卫生
2、县(市)和国家卫生乡镇申报遵循自愿的原则。国家卫生县(市)申报范围包括县级市、县、自治县,国家卫生乡镇申报范围为县(市)建成区之外的乡镇,创建范围原则上为该地所划定的建成区。鼓励推进全域创建,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第五条向省爱卫办申报国家卫生县(市)、乡镇的,首先要创成省卫生县(市)、乡镇。申报县(市)、乡镇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自查,符合现行国家卫生县(市)、国家卫生乡镇标准要求的,方可提出申报。第六条地级以上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称地级以上市爱卫会)在9月底前接受国家卫生县(市)和国家卫生乡镇申报,地级以上市审核后,应于次年(每周期第一、第二年各一次)3月向省爱卫办推荐,提交书面的县
3、(市)或乡镇申报书、地级以上市专家组评估意见,并通过线上完成申报资料报送。申报资料包括:县(市)或乡镇创建工作汇报、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相关基础资料,包括建成区范围、地理位置、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所含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名单,辖区规划图和交通图;相关文件和数据(截止到地级以上市爱卫会推荐时间的前一年度年底)。第三章评审第七条建立省级卫生创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国家卫生县(市)、国家卫生乡镇评审应从专家库抽取专家组成评审组,评审组成员包括行政管理人员和专家。评审过程中,实行申报地方(以地级市为单位)专家回避制度。第八条国家卫生县(市)和国家卫生乡镇评审包括线上评估、现场评估、
4、社会公示、国家抽查等程序。第九条线上评估。国家卫生县(市)和国家卫生乡镇申报材料、数据提交省爱国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后,由省爱卫办组织省爱卫会相关单位和专家对照有关部门统计数据进行评估。第十条现场评估。现场评估由省爱卫办组织评审组开展,主要通过暗访和明查两种形式,全面评估申报县(市)或乡镇工作完成和数据真实情况。暗访不通知检查时间,派出评审组对照暗访要求进行评估;明查明确通知检查时间,派出评审组通过听取情况介绍、查阅资料、现场走访、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评估。现场评估重点是申报县(市)或乡镇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重点场所卫生、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生态环境、规划建设、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和
5、管理、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服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现场评估期间,评审组通过访谈、网络调查等形式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听取当地群众意见建议。评审组在现场明查时要坚持减少基层负担基本原则,结合实际提前与当地商定,将佐证材料集中到评估现场或专家到职能部门及属地单位进行核查。评审组在现场评估结束后反馈评审意见并提出整改要求,各申报县(市)或乡镇要在一个月内将整改结果报地级以上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地级以上市爱卫办)确认后,由地级以上市爱卫会报送省爱卫办。第十一条社会公示。省爱卫办根据申报县(市)或乡镇线上评估和现场评估分数汇总得分,结合县(市)或乡镇整改情况报告,提出拟命名的国家卫生县(市)
6、、国家卫生乡镇建议名单,并将拟命名建议名单在XX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和申报县(市)或乡镇当地主要媒体上进行为期1周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对有争议的申报县(市)或乡镇,由省爱卫办组织或委托地级以上市爱卫会调查核实并提出建议。第十二条国家抽查。省爱卫会于每周期第3年4月底前向全国爱卫办提出拟命名国家卫生县(市)和国家卫生乡镇名单。由全国爱卫办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抽查,抽查不达标将按程序予以通报及处理(全国爱卫办抽查原则上以暗访为主,抽查不达标准的县、乡镇将不予命名,并对省爱卫会予以通报;抽查中1/3以上不达标将被暂停下一评审周期申报国家卫生城镇)。第四章命名第十三条省爱卫会向全国爱卫办上报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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