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年学分制选修课选课管理实施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学年学分制选修课选课管理实施办法.docx(3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学年学分制选修课选课管理实施办法一、总则第一条选课是学年学分制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使各教学单位和学生能全面了解和掌握选课的要求与操作程序,确保我校学年学分制管理的顺利实施,制订本办法。二、选课要求第二条对教学及教学管理部门的要求(一)各二级学院及专业教研室应当安排有经验的教师在新生进校第一个学期的专业教育时,向学生讲清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必修课、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及其关系和各门课程的学分数。(二)各二级学院每学期第12周以前必须安排好下一学期的专业选修课的选课计划(包括课程名称、编号、简介、选课要求、周学时、学分、考核要求、开课对象、能接纳的学生人数、任课教师姓名、职称等),并送教学科
2、研部。(三)公共选修课的选课计划由教学科研部在同一时间统一协调。(四)所有开设的选修课课程均需经过教学科研部审批。(五)各二级学院应指派有经验的教师在学生开始选课时进行必要的指导,以确保学生顺利选课。第三条对教师的要求(一)凡申请开设选修课的教师,原则上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且教学质量评价结果至少为良好以上。(二)对于其他教师,根据专业实际情况由二级学院(部)推荐、经教学科研部组织督导听评课且结果为“通过”的,方可开设选修课。第四条对学生的要求(一)选课前,学生必须仔细了解本专业每学期的指导性教学计划,明确哪些是必修课和选修课。(二)学生可根据自己的能力和兴趣在学校开设的公共选修课
3、、专业选修课中选择修读课程。(三)每学期每个学生修读的学分数一般为15-30学分(指必修课、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之和),超出该范围,须经二级学院院长审核并报教学科研部批准、备案。学生必须清楚了解自己本学期各类课程的学分数,一般不应超出规定,以使自己的学习负担合理。1.上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2.7以上的学生,本学期修读学分最多可到26学分;上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O以上的学生,可放宽至30学分。2.有特殊困难的学生经二级学院(部)审核、教学科研部批准,可以推迟修读。(四)如果选修课有“先修后续”的关系,学生必须按课程的先修后续顺序要求进行修读。三、选课时间与程序第五条每学期开设的选修课课程,以各
4、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为依据,在上一学期第12周前,由教学科研部会同二级学院(部)商定下学期的开课计划。第六条每学期第14周,由教学科研部统一向学生公布下一学期拟开设选修课计划(包括课程名称、编号、简介、选课要求、周学时、学分、考试要求、任课教师姓名、职称)。第七条二级学院(部)接到教学科研部公布的下一学期拟开设选修课计划后,应及时安排专业选修课任课教师向学生介绍所开设的选修课情况,组织和指导学生选课;公共选修课由教学科研部组织和指导学生选课。第一次选课于第16周完成,第17周进行确认。第八条为保证学生选课基本公平,学校将开放足量的机房确定相对宽松的时间供学生登陆教学平台选课。(一)第一次选课结束
5、后,由平台根据可选人数按先后次序初步生成选课结果。对选课不足35人的课程关课;超过35人的则自动生成选课班。(二)所选择课程被关课的学生,可参加第二次选课,对象为第一次选课中达到开班人数且还有剩余名额的课程班。教学科研部公布各有关课程班的剩余名额,各二级学院组织有关学生进行第二次选课。第九条教学科研部于每学期第一周正式公布选修课开课计划(包括课程名称、编号、简介、选课要求、周学时、学分、考试要求、任课教师姓名、职称、上课时间、上课地点),并打印课程班的选课学生名单,送有关任课教师。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分别于开学后第一周、第二周开始上课。四、选课管理第十条学生所选课程一经确认,不再办理退选、补
6、选、改选手续。第十一条为确保教学质量,各门开设的选修课程应有经开课所在二级学院(部)审定的课程标准、教材,并办理报批手续,送教学科研部备案。第十二条对学生所选修的课程,其管理办法与必修课相同。要求已选课的学生必须按时上课,凡无故缺课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相应课程的考试,成绩以O分计。选修课成绩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学期间评优评先等均须考虑选修课的修读情况。第十三条学生应根据公告或有关通知主动、认真地参加选课,因个人原因而误选或漏选,责任自负。选修的过程也是选课、选老师的过程,专业选修课第一次开课后、公共选修课第二次开课后再正式公布学生名单。凡未办理选课手续者,不得听课并擅自参加考试,学校不承认其
7、考核成绩。第十四条选修课教材的购买已选选修课的学生,于选修课开课后第二周以所在选课班为单位到学校财务管理中心交款,收据交教学科研部,由教学科研部统一订购。五、教学与考核管理第十五条任课教师每次上课均须考勤,保证学生到课率。第十六条凡上课时间、地点有变化的,必须以教学科研部的书面通知为准。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者,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考核的资格:(一)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的。(二)缺交作业超过该门课程教学要求三分之一的。第十八条任课教师应于考核前一周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原因告知学生本人,并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报教学科研部备案。专业选修课上课时间为第1-17周、公共选修课上课时间为第277周,18周进行考核。允许考核形式多样,但要保证考核质量。第十九条选修课成绩管理(一)任课教师在选课班名单正式确认后和课程考核前均须登录学校教务管理平台,核对学生名单。(二)在课程结束考核后三个工作日内,登录教务管理平台输入成绩,确定无误后提交。成绩提交完毕,应及时对考核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将试卷分析报告、成绩册、试卷等考核有关资料交教学科研部存档。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7835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