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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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省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工作,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完善打非治违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安监部门受理且以安监部门作为执法主体的安全生产举报(以下简称“举报”)案件。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电话(含“12350”)、信件、传真电话、网络、上访等形式,向安监部门反映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职业卫生等方面的问题。第三条各级安监部门举报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举报的受理、核查、
2、处理、奖励、管理等工作。省安全生产监察总队(以下简称“监察总队”)是省安监局举报承办机构。其中,接听“12350”举报电话和填写安全生产举报记录单,由省安监局值班人员负责。各级安监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承办机构和人员专门负责举报。存在多个承办机构的,应明确职责分工。第四条举报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二)公平、公正、高效、便民;(三)有报必接、违法必查,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四)结论以证据为依据,处理以法律为准绳。第二章举报受理第五条各级安监部门接受举报,实行首接负责制。安监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接受,不得推诿拒绝。举报接受后,属于本级核查范围的,安监部门应当按
3、照有关规定立即开展核查工作;属于上级、下级安监部门核查范围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接受举报的安监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交办或者移交举报案件。上报上级安监部门、交办下级安监部门和移交其他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六条接报人员接听举报电话时,应当规范填写安全生产举报记录单,尽可能掌握举报人、被举报人基本情况和举报人诉求等信息,并如实记录。对于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注重询问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伤亡人员信息、现场见证人、救治医院、火葬地点、事故善后工作人员或瞒报、谎报经办人员等信息;对于其他类型举报,应当注重询问违法事实、安全隐患部位、违法时限以及举报人能够提供的证据
4、材料或有效线索等信息。接报人员首次接报时,不得随意将举报电话推诿给承办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接报人员应当在接报当日,将安全生产举报记录单连同举报原始材料一并转交承办机构。工作日晚上、公休日和节假日期间接受的举报,应当于上班后第一个工作日内转交承办机构。对涉及瞒报、谎报较大及以上事故等紧急情况的举报,接报人员应当立即联系承办机构办理。第七条举报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不属于安监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二)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违法行为的;(三)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举报,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安监部门再次提出同一举报的;(四)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五)其他不属于受理
5、范围的举报事项。第一款第(一)、(二)项由接报人员在接报时做好解释工作,第(三)、(四)、(五)项由承办人员负责做好解释工作。第八条举报受理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承办机构接到接报人员转交来的举报后,填写安全生产举报处理单;(二)协调相关业务科(处、室)初步确认举报情况,商定拟办理意见;(三)提出拟办理意见,报分管局领导批示;(四)由本级直接核查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开展核查工作;需要交办下级的,制作安全生产举报交办单,邮寄或传真电话被交办的安监部门。第九条本级党委、政府或者上级安监部门交办、其他有关部门移交以及下级安监部门上报的举报,按照行政机关有关批办程序转交承办机构办理。举报涉及两个以上行
6、政区域的,由相关安监部门协商决定受理机构;协商受理存在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决定受理机构。第三章举报核查第十条举报核查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进行。(一)生产安全事故举报,由省安监局负责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举报的核查,设区的市安监部门负责对较大事故举报的核查,县(市、区)安监部门负责对一般事故举报的核查;(二)生产安全事故以外的举报,由各级安监部门依据监管权限进行核查。笫十一条上级安监部门可以直接核查下级安监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案件;也可以将本级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案件交办下级安监部门,下级安监部门核查结束后应当向上级安监部门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原则上由受理举报的本级安监部门直接核查:(一)可
7、能涉及国家利益或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二)跨两个或两个以上下一级安监部门管辖区域且不宜指定单独一方管辖的;(三)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安监部门交办的;(四)有主流新闻媒体关注的;(五)反复、多次举报的;(六)承办机构认为重要的其他举报。第十二条举报核查由承办机构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组成由承办机构和相关业务科(处、室)共同参与的核查工作组;(二)制定核查方案,开展核查工作;(三)核查结束后,形成核查报告。第十三条核查举报时,应按照以下工作要求进行:(一)举报核查应尽量采取突击检查、暗访等形式,不得提前告知被核查单位有关核查内容;(二)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和要求进行调查、取证,如核查人员不少于
8、两名、向被核查单位出示执法证等;(三)举报承办人员与举报内容或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四)核查过程中,应加强与举报人的沟通、协调,认真听取举报人陈述事实及理由,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核实情况,避免激化矛盾。(五)涉及多个部门监管职责的举报,按照职责分工开展联合核查。第十四条核查过程中,应当注重收集下列证据材料:(一)被举报单位工商登记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经营活动相关许可及资质证明、组织结构以及有关人员职责证明文件等资料;(二)现场影像资料、检查记录或者勘验笔录;(三)有关责任人员、见证人员询问笔录或者录音资料;(四)其他能够证明举报内容的资料。生产安全事故举
9、报核查应取得伤亡人员基本情况、有关单位出具的伤亡证明材料、与事故发生单位劳动关系证明等证据。证据材料应按照XX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制作标准(X安监发(2012)88号)要求进行规范采集。第十五条举报核查工作原则上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形成核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XX办理期限,但XX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核查报告送单位领导审阅同意后,核查工作即告结束。核查人员应当在核查报告上签名。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确认举报内容是否属实;(二)被举报单位概况;(三)说明举报内容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经过;(四)提出对举报核查情况的拟处理建议。第四章举报处理第十六条核查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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