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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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加大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整改力度,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XX省安全生产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
2、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三条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按照分级、属地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生产经营单位能够自行完成治理的重大隐患,一般由本单位内部实施挂牌督办;需要有关部门协调才能完成的,由有关部门实施挂牌督办;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才能完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
3、其安委会挂牌督办。必要时,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一般事故隐患也可参照实行挂牌督办。第四条属于以下情形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含XX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下同)或其安委会和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向省安委会提出申请,或由省安委会直接予以挂牌督办,挂牌督办通知应抄送被挂牌督办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班子成员:(一)已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或其安委会和省安委会成员单位挂牌督办,但久拖未治或在规定的治理期限内治理不到位的重大事故隐患;(二)跨区域、跨行业,需要两个以上设区市人民政府或省安委会成员单位相互协调、共同负责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三)特别严重、特别紧急,可能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或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大事故隐
4、患;(四)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五)国务院安委会(力、)要求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第五条被挂牌督办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该生产经营单位为被挂牌督办单位;其他重大事故隐患、行业和区域性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为被挂牌督办单位。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委会相关成员为协调督办单位。第六条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对排查和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责任主体单位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和有关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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