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考试点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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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考试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安全生产考试工作,进一步规范全市安全生产考试点(以下简称考试点)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考试点新、改、扩建的申报、审核、建设及运行管理。第三条考试点管理坚持“统一规划、整合资源、规范建设、属地管理”原则。第四条考试点是指经批准完成建设,并验收合格,可独立承担安全生产相关考试工作的法人单位,考试点考场包括理论考场和实操考场、办公场所、候考场所及配套保障服务场所等。第五条考试点主要承担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等高危行业单
2、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考试考核工作。第二章考试点建设第六条考试点建设分级负责,XX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以下简称市考试中心)负责全市考试点的统筹规划、建设指导;区县应急局负责本辖区内考试点的统筹规划、建设指导。第七条区县应急局应按照考试点建设相关要求,规划完成本辖区内考试点建设,满足辖区内安全生产相关人员的考试需求。第八条考试点申报和建设主体应具备优质资源,由同一独立法人单位承担,严禁挂靠、借用其他法人单位资质或证书进行申报、建设。第九条区县应急局负责本辖区内考试点建设申报的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市考试中心审核,经审核同意
3、后,方可启动考试点建设。第十条考试点建设单位应当与市考试中心、考试点所在区县应急局签订“建设运营管理”协议,约定考试点建设、管理各方相关职责义务。第十一条考试点建设单位应当保障建设资金、确保建设周期和建设质量。第十二条考试点考场建设应统一规划、选址安全,理论考场和实操考场应集中布局。第十三条考试点应按照国家、XX市考试标准、设施设备配备标准及相关要求进行建设,达到验收标准要求。第十四条考试点实操考试采取仿真模式建设、运行的,应实现考试环境、设备、操作和过程的仿真。未实现的,需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仿真考试,改为传统实操考试。第十五条考试点应满足考试需要,场所功能布局合理、安全,考试工位
4、、设备数量应满足本考点考试规模需要。第十六条考试点建设完成后,考试点向所在区县应急局书面申请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向市考试中心申请最终验收,市考试中心最终验收合格并公布后,考试点方可开展相关考试工作。第十七条考试点需要改建、扩建、搬迁的,应当按照新建考试点流程重新申报和验收。第三章考试点管理第十八条市考试中心负责全市考试点运行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区县应急局负责本辖区内考试点运行的监督、指导和管理。第十九条考试点应当向市考试中心、所在区县应急局做出书面承诺,服从监督、指导和管理。第二十条区县应急局应当将考试点安全条件、考试点职责落实等情况,纳入日常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第二十一条考试点职责:(一
5、)承担市级、区县级考试机构安排的考试考务工作;(二)明确管理责任,落实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风险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考试点标准化建设;(三)确保考试点建设和运行经费投入,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四)承担安全生产相关考试的具体组织保障工作,做好考试人力、物力保障,维护考试环境、候考秩序、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工作有序开展;(五)加强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安全保卫等工作,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确保考试过程安全;(六)加强日常安全检查,确保考试设施、设备和监控设备系统运转正常,考试系统数据、监控系统数据保存不低于三年。第二十二条考试点应明确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系统管理人员、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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