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活动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活动实施细则.docx(5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活动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活动,提高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XX省内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及相关监督管理的活动。前款所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是指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第三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安全评
2、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注销后无资质承继单位的,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对注销前作出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结果继续负责。第四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或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并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冒用资质证书或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技术服务活动。第五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自我约束,确保在资质有效期内保持资质认可条件。第六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按下列规定进行变更:(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XX省应急管
3、理厅提出书面变更申请。(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XX省应急管理厅书面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和业务范围。(三)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取得资质1年以上,需要变更业务范围的,应当向省应急管理厅提出书面申请。第七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XX省应急管理厅提出申请。资质到期未申请延续的,不得开展相关技术服务工作。第八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技术服务前,应当与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委托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九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7个工作日
4、内,书面(见附件)或者通过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告知XX省应急管理厅,并接受XX省应急管理厅及其下级部门的监督抽查。第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的规定开展技术服务,并如实记录过程控制、现场勘验和检测检验情况。第十一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评价程序开展评价,并依据过程控制文件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实施全过程控制。应当依据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结果与定性、定量评价结果,根据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严谨、明确地做出安全评价结论,并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结论的内容应当高度概括评价结果,从风险管理角度给出评价对象在评价时与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章、
5、规范的符合性结论,给出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的预测性结论,以及采取安全对策措施后的安全状态等。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条理清楚、数据完整、取值合理、评价结论客观公正。第十二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实施和保持与其检测检验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应当建立并保持文件获取、识别、编制、审核、批准、标识、发放、保管、修订和废止等控制程序。检测检验机构应当配备满足检测检验(包括抽样、物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要求的抽样、测量和检测检验设备(包括软件)及标准物质,使用合适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检测检验。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准确、清晰、明确和客观地报告检测检验结果/判XX论。结果应当以检测检验
6、报告的形式出具,并且包括客户要求的、说明检测检验结果所必需的和所采用检测检验方法要求的全部信息。第十三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规标准的规定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二)不再具备资质条件或者资质过期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三)超出资质认可业务范围,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四)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五)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的;(六)违反有关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七)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的;(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
7、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十)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十一)不接受XX省应急管理厅及其下级部门监督抽查的。第十四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在网上公开服务收费标准和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报告名称、企业名称、项目地址、技术负责人、过程控制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评价人员或检测人员以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等。第十五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加强技术人员培训,提升技术服务水平。(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过程控制文件等相关制度文件,并保证正常运行。(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的三级审核制度,不得擅自更改或者简化。(三)从事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技术服务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学习培训,不断更新业务知识,掌握行业动态,提高技术服务能力。第十六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接受和配合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本细则由XX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7838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