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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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GBZ2212009)等有关法律、规范和标准,为保障消防员身心健康,防范和控制消防职业危害和职业病,确保消防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防组织是实施灭火战斗、抢险救援、社会救助及其它相关活动的各级公安消防部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第三条消防员隶属于消防组织,履行消防组织职责和任务的人员,包括公安消防部队消防员、政府专职消防队消防员、单位专职消防队消防员和志愿消防队消防员。第四条消防员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方针是:全员参与,规范行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保障安全,
2、控制风险,遵规守纪,持续改进。第五条各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将消防员纳入当地职业病防治监管体系,在定点医院建立消防员应急医疗通道。各地、各单位应切实做好消防员职业健XX障工作。公安消防部队消防员、政府专职消防队消防员按照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体检支出,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纳入消防业务经费统筹考虑;单位专职消防队消防员的相应体检支出由所在单位负担;志愿消防队消防员的相应体检支出由组织单位负担。各地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员伤残评定、伤亡抚恤、烈士褒扬、退役(出)安置及保障等工作。各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将本行政区域内非
3、现役消防员纳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等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当中。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设立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并承担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第六条各地政府相关部门、公安消防机构、企业或单位对所属消防员职业健康负责;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全省消防员职业健康的管理工作。第七条消防员应掌握基本的职业健康知识,积极配合消防组织及职业健康监护部门开展健康管理工作。第八条消防组织应当为消防员提供必要的职业危害防护装备和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并规范职业危害防护装备的管理。第二章职业健康教育第九条消防员职业健康教育应当涵盖健康常识、心理常识、常见传染病防治、慢性非传染病发病机理以及消防员可能接触的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和急性职
4、业中毒防护知识。第十条消防员职业健康教育应当由单位组织实施,涉及专业知识的,可组织相应专家,集中授课,必要时组织培训班。第十一条职业健康教育的参与者是全体消防员,各级消防组织应建立必要的考勤补课制度。第三章职业健康检查第十二条职业健康检查主要有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健康检查四类。第十三条消防组织应委托由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第十四条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消防员个人基本信息资料、常规医学检查和特殊医学检查。第十五条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分为新兵复检、地方大学生入伍体检和合同制消防员
5、、文职雇员、消防志愿队员、专职消防员招收体检三类。第十六条新兵复检、地方大学生入伍体检除按照兵役法进行体格检查外,同时按照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进行体格、心理、体能三项以及特殊医学检查,应征地有地方性疫情的,要进行自然疫源性疾病和地方病检查。第十七条合同制消防员、文职雇员、消防志愿队员和专职消防员招收体检按照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进行相应检查,个人原所在地有地方性疫情的,要进行自然疫源性疾病和地方病检查。第十八条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周期通常每年进行一次。内容包括体格、心理、体能三项,具体项目按照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规定执行;参与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的人员要增加特殊医学检查,主要是筛查目标疾病与职业相关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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