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及备案指引申报表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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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指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备案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
2、康委)负责全省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卫生健康委申请备案。由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申请备案相关材料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第六条指定安徽省职业病防治院为安徽省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质控中心),负责安徽省行政区域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控制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实验室间比对和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技术人员培训
3、,推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和规范建设。各设区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设立市级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中心,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及相关技术人员培训。第二章备案的条件第七条申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五)具有与备案
4、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七)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第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以在执业登记机关或所在设区市管辖区域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申请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备案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医学影像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测必须有保证检查质量并满足放射防护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的条件。第九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时应当指定主检医师。主检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证书;(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四)从事职业健康检查
5、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第十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执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I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GBZ98)的能力。第三章备案的程序第十一条安徽省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委审批办,即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卫生健康委政务窗口)负责受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申请。第十二条申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表(附件1);(二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附件2)申请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备案的,还应
6、提供下列资料:1.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备案表(附件3);2.具有与备案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相适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证明资料。第十三条委审批办自收到备案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同意备案,核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回执(附件5,以下简称回执)0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申请单位对备案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第十四条已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及项目、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区域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或不再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应当自信
7、息发生变化或不再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委审批办申请变更备案(变更回执见附件6)。第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变更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变更表(附件4);(二)备案时省卫生健康委核发的回执;(三)机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复印件;工作场所地址变更的,需提供变更后工作场所满足职业健康检查工作需求的证明材料;(四)减少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的,应提供具体减少检查项目内容的说明;增加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的,需详细说明具备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所需的工作场所、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等条件,按首次备案申请的要
8、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五)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区域变更的,还应提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备案表(附件3)及相关资料。第十六条委审批办应当及时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及变更等信息,并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修改或注销检查类别和项目、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等信息。第十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有效期为5年。备案有效期届满,继续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需重新备案。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
9、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十九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已完成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不得无故拒绝开展相应项目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第二十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和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设区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首次备案生效后的3个月内组织对其进行现场质量考核,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对辖区内所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现场质量考核。省质控中心应每年抽取不少于30%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现场质量考核,并经省卫生健康委同意后,及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一条职业健康检
10、查机构应在备案后及时向所在地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申请职业病及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信息系统账户,同时向安徽省职业病防治院申请安徽省职业病防治信息管理平台系统账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在出具职业健康检查个体和总结报告后15日内登录安徽省职业病防治信息管理平台完成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卡和职业性有害因素监测等填报工作;发现疑似职业病时,应在出具职业健康检查个体报告后15日内登录职业病及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信息系统完成疑似职业病报告卡填报工作。第二十二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卫生健康委注销其职业健康检查备案,并通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注
11、销信息,同时向社会公布。(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注销的;(二)被依法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三)未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备案信息备注的;(四)将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以分包、代理、挂靠、加盟或出租承包等方式违规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五)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非本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或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六)超出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或者超出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备案区域范围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经责令改正或行政处罚后再次存在该行为的;(七)未按要求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工作,逾期不改或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八)完成备案后一年以上未按
12、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和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或者实验室比对、质量考核不合格且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九)在备案时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已获取备案回执的;(十)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存在不符合备案条件情形的。第二十三条申请单位在备案时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委审批办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备案,申请单位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因违法违规被依法注销备案的,自注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
13、任,并对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相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并纳入诚信体系建设内容。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安徽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有效期满后按本办法要求开展备案。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按照安徽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皖卫职健发2019140号)要求已完成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继续有
14、效,有效期为自备案之日起5年,有效期满后按本办法要求重新备案。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7月23日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印发的安徽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皖卫职健发2019140号)同时废止。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表备案单位名称(公章):填表日期:年月日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1 .本申请表由申请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填写,填写时,文字要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2 .单位名称、地址等项目要填写全称,勿用简称。3 .对应的项目,如有则标口,没有则留空。4 .单位性质一栏填写国有、集体、民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
15、。5 .主管部门”一栏填写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名称。6 .凡申请资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当清楚并在复印件上写明”与原件完全一致,复印件要加盖公章。7 .本申请表及所附资料一式二份,申请资料应使用A4纸打印,并按照先后顺序装订成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表备案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备案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号/放射诊疗许可证号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职务/职称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备案检查项目类别 L接触粉尘类2.接触化学因素类 3.接触物理因素类4.接触生物因素类 5.接触放射因素类6.其他类(特殊作业等)所附资料清单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
16、还应当提交放射诊疗许可证)及副本(复印件); 2.具有相应的工作场所证明资料; 3.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证明资料; 4.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的有关资料; 5.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杳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证明资料; 6.职业健康检杳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7.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杳项目详细说明; 8.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条件的证明资料。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意见(签署初核意见)(盖章)年月日本单位保证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并承担法律责任。备案单位法定代表人:备案单位:(
17、签章):(公章)年月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申请材料具体要求一、总体要求1.亩富材料应合法、完整、规范,真实、有效,并提供申请材料目录。2.申请单位应按照申请表的填表要求逐项规范填写,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3,申请资料统一使用A4幅面、纵向左侧装订;均一式两份,一份交委审批办,一份由申请单位留存。二、具体要求(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直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放射诊疗许可证)及副本(复印件)。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体现具有与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内科、外科、耳鼻喉口腔科、眼科、皮肤科、影像科(B超、心电图、放射科)、检验科等。2 .
18、放射诊疗许可证应体现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所需的放射诊疗设备许可情况,包括外出职业健康检查设备。(二)具有相应的工作场所证明材料。提交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等复印件;工作场所平面布局图和实景图,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等所需工作场所的布局和面积说明(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证明资料。1.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执业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表(表1)。具体要求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备案医疗卫生技术人员配置要求(附录1)。表1职业健康检查执业医师等
19、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表序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职称/职务所在科室从事专业相关工作年限取得职业病诊断等相关资格日期执业医(护)师资格证书编号备注注:备注一栏填写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医师、体格检查医师、五官科医师、眼科执业医师、心电图检查医师、月砌能检杳医师、放射阅片医师、B超检杳医师、听力检查医师、实验室检测人员、护士、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审(校)核人、内审员、质量监督员、职业卫生监测信息报告员等,上表所填专业人员对应的从事工作应具备相应从业资格,并为本机构正式在岗职工,相关医(护)师在本机构注册登记,第一执业地点在本机构。2提交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医(护)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
20、务资格证书。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或其他在职证明等)复印件;社保或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材料(需相关管理部门盖章)复印件;退休人员应提供退休证。3 .主检医师、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监督员、档案管理员、信息管理员、仪器设备管理员和授权签字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应有相关任命文件。4 .主检医师应同时提供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经历证明材料。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同时提供职业病诊断相关培训合格证明。(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有关费料。提交在本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与申请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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