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厅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办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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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厅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办理工作,提高效率,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厅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公共服务事项,适用本办法。本厅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依照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执行。第三条本厅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在自治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设办事窗口,下列事项入驻办事大厅:(一)行政许可事项;(二)下列公共服务事项:1.应中央企业、自治区重点企业申请,可以为其核发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2.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1)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2)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
2、初审;(3)安全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任何处室、单位和人员,不得在办事窗口以外的任何地方受理前款规定的事项。办事窗口受厅办公室领导,接受自治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的日常管理。第四条办事窗口在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受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办事窗口在自治区政务服务平台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申请,受理考核合格证、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的申请。危险化学品处、安全生产基础处按照职责分工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受理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审定的申请。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局在自治区应急管理信息平台的预案管理系统受理应急预案备案
3、的申请。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在危险化学品登记系统受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初审的申请。调查评估和统计处办理应急管理信用名单公告事项。政策法规处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浮动费率公告事项。第五条工作人员收到申请,应当下载相关信息,核实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依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并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发出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受理通知书;(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逾期
4、不告知的,自下载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要求继续补正;(三)依法不需要行政许可、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或者已超出规划控制数量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对安全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申请,统一安排时间受理,其余时间不受理。第六条申请人到办事窗口或者厅机关递交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事项书面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处理。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递交应由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的书面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在线审批办理程序。申请人到厅机关递交已经入
5、驻办事大厅的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申请的,任何处室、单位和人员都不得受理,应当告知其到自治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的本厅办事窗口办理。第七条办事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应当于当日将申请材料转交承办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的业务处室办理。办事窗口应当建立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受理登记簿,登记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相关信息。第八条承办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的业务处室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办法,明确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事项的审查内容、审查标准,确定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事项的审查否决项。承办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的业务处室应当建立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办理登记簿,登记行政许可和公共服
6、务事项相关信息。第九条承办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的业务处室审查人员应当严格依照确定的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申请需要进行专家技术审查、现场审查或者听证的,审查人员应当提出建议,由本处室负责人报请分管厅领导作出决定。对不需要进行专家技术审查、现场审查或者举行听证的申请,审查人员应当提出审查意见,制作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审查审批表,报本处室复核人员复核。第十条对需要进行专家技术审查的申请,审查人员应当通知申请人需要进行专家技术审查,告知技术审查所需时间;标注该申请启动特别程序,停止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时限计时。专家技术审查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安全工程专业高级职
7、称评审申请,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调安排专家评审会时间,集中统一评审。申请人需要整改问题的,停止计时的理由标注为当事人整改问题。第十一条对法定需要听证、审查认为需要听证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请求的申请,审查人员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载明听证事项和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标注该申请启动特别程序,停止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时限计时。第十二条申请材料通过技术审查、现场审查,或者申请人完成了整改工作,或者听证结束,审查人员应当提出审查意见,制作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审查审批表,报本处室复核人员复核;标注该申请恢复审查并计时。第十三条审查人员的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材料的种类、样式符
8、合规定的情况;(二)申请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情况,重点是否决项符合情况;(三)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情况;(四)审查建议。审查人员的审查时限为4个工作日。第十四条承办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的业务处室复核人员应当严格依照确定的审查内容、审查标准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复核人员应当对否决项和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情况进行重点复核。复核人员的复核时限为1个工作日。第十五条处室负责人应当组织召开处务会,对申请进行研究审查,形成审查决定或者研究意见,审查决定或者研究意见应当如实填入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审查审批表。处务会应当重点研究否决项和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
9、准的情况以及申请人整改情况。研究情况应当形成会议记录。处务会研究审查时限为2个工作日。第十六条除分管厅领导批准的专家技术审查、现场审查、听证外,承办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的业务处室在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申请的办理过程中,不得与申请人、为申请人服务的机构或者人员接触;其他情形需要与申请人、为申请人服务的机构或者人员接触的,应当报厅机关纪委批准。未经受理,承办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的业务处室、提供技术审查服务的机构不得接触任何申请材料;需要提前接触申请材料的,应当报厅机关纪委批准。第十七条下列事项授权办事窗口首席代表作出审查决定,但不予变更、不予注册或者不通过初审的除外:(一)不涉及被许可人改制、分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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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急 管理 行政许可 公共 服务 事项 办理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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