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注册建筑师制度介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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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注册建筑师制度介绍一、日本建筑土注册制度(一)日本建筑土概况根据1950年5月24日公布的日本建筑土法的规定,日本建筑土分为一级建筑土、二级建筑土和木结构建筑土。一级建筑土是指取得了建设大臣颁发的执照,并用一级建筑土名义从事设计、工程监理等业务的人。二级建筑士是指取得了都道府县知事颁发的执照,并用二级注册建筑土名义从事设计、工程监理等业务的人。木结构建筑土是指取得了都道府县知事颁发的执照,并用木结构建筑土名义从事设计、工程监理等业务的人。日本上述三种建筑土在考试、注册、执业三个方面均有所不同。日本建筑土(含三类)共有80万人。其中一级建筑土有26万人(指从注册开始计人数),目前正在从事设计
2、工作的一级建筑士有10万至15万人。由于日本的建筑教育体制与中国、欧美国家不同,建筑类高等教育中,建筑与结构两种专业是不分的,因此,在日本,房屋建筑设计和房屋结构设计均由建筑土来承担,也就是说,日本建筑土既可以从事房屋建筑设计,以可以从事房屋结构设计,这与我国房屋建筑设计由注册建筑师承担、房屋结构设计由注册结构工程师承担,有很大不同。由于日本建筑师注册制度与结构工程师注册制度是合一的,因此,对日本建筑土注册制度的考察,也是对日本结构工程师注册制度的考察。(二)日本建筑土考试一级建筑土、二级建筑土或结构建筑土的考试,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一级建筑土考试由建设大臣主持,二级建筑土或木结构建筑土考试由都
3、道府县知事主持。1.考试资格(1)一级建筑士考试资格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一级建筑士考试:在规定的大学,修完正规的建筑或有关土木课程,毕业后又在建筑方面有2年以上实务经验者;在规定的短期大学、高等专门学校、旧专门学校,修完正规的建衙口有关土木课程,毕业后又在建筑方面有4年以上实务经验者;二级建筑士有4年以上实务经验者;建设大臣认为与上述资格具有同等以上知识和技能者。(2)二级建筑士和木结构建筑士的考试资格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方可参加二级建筑士和木结构建筑士考试;在规定的大学或高等专门学校,修完正规的建筑课程毕业者;或者在这些学校修完正规的土木课程,毕业后又在建筑方面有1年以上实务经验者;在
4、规定的高等学校或中等学校,修完正规的建筑或有关土木课程,毕业后又在建筑方面有3年以上实务经验者;都道府县知事认为具有与上述要求同等以上知识和技能者;在建筑方面有7年以上实务经验者。2.考试内容一级建筑士、二级建筑士的考试,是考察其设计和工程监理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分为学科考试和设计制图考试两部分。学科考试合格者方能参加设计制图考试。学科考试合格者、设计制图不合格时,在以后的2年中可以免除学科考试。一级建筑士的学科考试分为四个部分即第一部分包括建筑设计、环境工程、建筑设备;第二部分包括建筑法规;第三部分包括结构力学、各种建筑结构、建筑材料;第四部分包括建筑施工、建筑预算。二级建筑士的学科考
5、试有设计、法规、结构、施工四个方面。木结构建筑士的考试,是考察其小规模木结构建筑物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三)日本建筑士注册1 .注册机关一级建筑士由建设省注册,并由建设大臣颁发执照。二级建筑士和木结构建筑士由都道府县知事颁发执照。2 .注册条件对于建筑士考试合格者,一般均可获得注册,但在以下两种情形下,不能注册。第一种情形是: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发给一级建筑士、二级建筑士或木结构建筑士执照:(1)未成年者;(2)禁治产业者或准禁治产业者;(3)受监禁以上刑事处罚者被吊销执照,从吊销之日起不足两年者。第二种情形是: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得发给一级建筑士、二级建筑士或木结构建筑士执照。(1)
6、受到监禁以上刑事处罚者;(2)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因犯有关于建筑罪而被处以罚款者;(3)按建筑士法第十条一款规定被吊销执照,从吊销之日起不足5年者。(四)日本建筑士的执业1 .建筑士的业务建筑士除了从事设计和工程监理以外,还可以从事有关建筑工程合同事务、建筑工程的指导监督、有关建筑物的调查、鉴定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从事代理业务,但木结构建筑士仅限于有关木结构建筑物的业务。2 .建筑士的执业机构建筑士的执业机构是建筑士事务所。建筑士执业,必须加入经过登记的建筑士事务所。3 .建筑士的权利与义务(1)建筑士的权利建筑士称号的专有权日本建筑士法第34条第2款规定,非建筑士者不得使用建筑士或容易与其发生混淆的
7、称号;二级建筑士不得使用一级建筑士或容易与其发生混淆的称号;木结构建筑士不得使用一级建筑士、二级建筑士或容易与其发生混淆的称号。设计文件签字权一级建筑士、二级建筑土或木结构建筑士在从事设计时,必须在设计图纸上签名和盖章,否则,设计图纸无效。这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2)建筑士的义务建筑士必须诚实地开展业务,努力提高建筑物的质量。建筑士必须按照法令或条例的有关标准,从事建筑物设计。建筑士必须努力提高设计、工程监理方面的必要知识和技能。(五)日本建筑士的管理1 .日本建筑士的考试管理日本一级建筑士的考试具体事务可以由建设大臣委托其指定的机关负责;日本二级建筑士和木结构建筑士的考试具体事务可以由
8、都道府县知事指定的机关负责。建筑士法对指定的标准、指定的公布、委托的程序、考试事务规程、帐册设置、监督检查等均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为了施行建筑士法,建设大臣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指定的考试机关报告建筑士考试事务情况,或者派人深入指定考试机关事务所,就建筑士考试事务的现状或设备、帐册、文件及其它情况进行检查。2 .日本建筑士的注册管理日本建筑士在领到执照后30日内,必须申报自己的住址及其它规定的事项。当这些事项发生变更时,必须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事项向有关人员申报。设置名册。一级建筑士名册设置在建设省、二级建筑士及木结构建筑士名册设置在都道府县。当建筑士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发给执照的建设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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