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交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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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路交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路交通管理,维护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运输安全、畅通,促进水路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活动。本办法所称水路交通,包括航道和港口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港口经营、船舶检验、水路运输与服务、水上应急管理、水上交通安全及其有关活动。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路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和引导水路交通事业发展,并将水路交通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
2、责水路交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旅游、体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路交通相关的管理工作。第二章航道及港口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XX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上一级水路交通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地水路交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航道及港口建设应当按照批准的水路交通发展规划进行,并符合基本建设程序、行洪安全和环境保护等要求。第七条航道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航道的建设与管理,可以授权省辖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鼓励企业或者个人投资港口建设并进行经营和管理,实行
3、谁投资谁受益。以改善水路交通条件为目的,利用社会资金建设的航道、船闸,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其收费标准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XX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在通航河流上兴建XX、跨河和拦河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他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经有关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和河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参加工程项目或设施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按前款规XX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他设施,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制定确保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的通航方案,并负责方案实施所需的费用。.第九条渡口的设置、迁移或者撤销,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前应当征求当
4、地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河务主管机关的意见。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渡口的管理,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第十条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航道及其设施的监测、养护。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为保障航道畅通依法进行的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以及维修航道和设置航标等施工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第十一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
5、、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是、缆桩等设施;(六)进行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活动、体育比赛。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第十二条禁止在航道、港口水域从事下列活动:(一)养殖、种植;(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三)倾倒泥土、砂石、废弃物;(四)超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在港口水域进行采掘、爆破活动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经县级以上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批准。第三章船舶管理第十三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6、和国船舶登记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办法规定申请船舶登记和船舶检验。船舶的建造检验和船舶的年度技术检验,由船舶检验机构进行。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修造企业资质和建造、维修图纸进行审查,并对建造和维修过程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签发船舶检验证书。军事、公安、体育运动以及渔业船舶的登记检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使用未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船舶。第十四条购置他人船舶从事水上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船舶检验机构颁发的船舶检验证书以及船舶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到船籍港所在地船舶检验机构换发船舶检验证书。第十五条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
7、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报告。船舶到报废期限的,应予以报废。浮桥承压舟必须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以及船舶所有权证书。第十六条船长、轮机长和其他船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专业训练和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有效职务证书后持证上岗。第十七条乘客乘坐船舶、工作人员进行水上作业时,应穿戴救生衣。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建造或者改装船舶;(二)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船舶;(三)利用报废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或水上作业。第十九条船舶航行、作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按规定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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