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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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全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安全监察执法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及时发现和纠正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到科学公正文明规范严格廉洁执法,保障全省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4)9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执法监督,是指XX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机关和XX监察分局(以下简称XX分局)的内部监督。第三条执法监督遵循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通过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执
2、法行为,提高监察执法效能,达到自我纠正、自我规范、自我提高的目的。第四条省局和XX分局建立健全监察执法责任制等制度,明确工作内容,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制度约束。第五条省局执法监督工作由分管领导统一负责协调,省局执法监督的部门具体负责执法监督工作,并明确专职执法监督工作人员。XX分局应明确执法监督工作的分管领导和牵头部门。第六条执法监督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并具备3年以上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经历。第二章执法监督的范围与方式第七条执法监督的范围(一)年度、月度监察执法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监察执法方案的制定及执行情况;(二)是否存在超越权限,违法决定、处理安全监察职权范围以外的事项;(三)执
3、法人员是否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是否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四)执法程序是否合法、闭合。对查出的安全隐患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是否依法处理;(五)执法文书使用和制作是否符合要求;(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否适当,是否存在畸轻畸重、显失公正的情况;(七)证据采集是否合法、充分,监察执法案卷附件材料是否齐全;(八)行政许可事项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要求办理;(九)开展执法监督活动情况;(十)是否存在对控告人、申诉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等行为。第八条执法监督可采取监督现场执法过程、跟踪复查矿井、抽查执法文书、检查有关资料和座谈反馈等方式进行。省局对XX分局每年至少开展1次执法监督检查和1次行政执法评议;对省局其他
4、部门每年至少开展1次行政执法评议。XX分局对各监察室至少每半年开展1次执法监督检查。每次执法监督检查要制定督查方案,说明督查的方式、内容和目的等,督查结束后要及时总结,形成通报,对于查出的问题要进行认真分析,责任落实到人,并制定措施,督促及时落实整改。第九条省局和XX分局要建立健全以下责任制度和机制,加强执法制度约束和内部执法监督。(一)建立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制度。XX分局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10万元以上、责令全矿(或煤矿建设项目)停产整顿、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由XX分局有关人员集体研究决定。省局处以50
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0万元以上、责令全矿(或煤矿建设项目)停产整顿、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由省局有关人员集体研究决定。(二)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XX分局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10万元以上、责令全矿(或煤矿建设项目)停产整顿、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省局备案。省局处以5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0万元以上、责令全矿(或煤矿建设项目)停产整顿、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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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安全 监察局 监察 执法监督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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