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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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xx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
2、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服务救援的原则。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或者论证,评审或论证应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结合风险分析、应急资源情况等,认真核实预案与现场实
3、际是否相符。第六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生产经营单位参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指南(AQ/T9011-2019),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分析,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但须有本单位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第二章政府和部门应急预案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风险辨识评估、案例研究、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依法依规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
4、政府为应对某一种或不同类型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部门职责,制定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部门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结合实际,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组织指挥、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等内容。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的意见。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审定后,应依法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5、后印发实施,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经部门有关会议审定,以部门名义印发实施。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自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部门应急预案,应当自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指导、督促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
6、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年至少组织1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地区、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演练结束后,演练组织单位应当根据演练记录、演练总结报告、应急预案等材料,对演练进行全面评估,并形成演练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可对应急演练准备、应急响应、资源调用、应急处置等内容进行简要总结分析。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7、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3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预案评估。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六)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8、。第三章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管理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实用性负责。其他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并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应当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编制工作;(二)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主要负
9、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三)编制应急预案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第十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和危险性分析情况;(三)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四)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五)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六)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与其他应急预案内容可相互衔接;(七)根据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者
10、其他组织的意见。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对于某一种或不同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且包含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信息、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发
11、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第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参照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版),下同)的单位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高危和人员密集生产经营单位)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含粉尘涉爆、涉氨制冷企业),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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