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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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XX省安全生产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坚持广泛参与、及时准确、职责清晰、统筹协调的原则。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包括生产安全事故
2、隐患和职业病危害隐患。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所称职业病危害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存在的可能造成员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危害因素。第五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不需要停产停业即可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六条建立全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电子信息系
3、统。根据不同行业领域特点,分类、分阶段实施。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承担以下职责:(一)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隐患治理登记及隐患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等制度度,落实自查、自改、自报工作机制,并明确自查自报管理机构和责任人、联络人。(二)依据有关法规、标准和专项监管部门制定的自查标准,制定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细则,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各场所、各设备设施的排查范围和要求,并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
4、I,组织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三)通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信息系统及时向专项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信息系统尚未建立的地区,可以采取电信、网络或书面的形式进行报送。(四)对事故隐患及时治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五)安监部门、专项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事
5、故隐患治理投入;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第九条专项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专项监管部门对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负有专项监管责任,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按照职责分工,依据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制定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标准。(二)制订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监督检查的企业数量、检查频次等作出统筹安排。(三)组织所监管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6、、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自查自报工作的培训,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正确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四)定时登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信息系统,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情况及时进行查看、核实检查并上报,并将核实检查情况录入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尚未建立的,专项监管部门应当收集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信息,并进行分析研究,定期向安监部门报告。(五)负责所监管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督查企业确保事故隐患整改到位。(六)对所监管行业(领域)内事故隐患集中或危险性较大的领域,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七)
7、建立生产经营单位约谈制度。约见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开展不力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并谈话。约谈要形成记录,并进行存档。(八)建立交流工作机制。通过座谈会、现场观摩等方式,定期组织本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交流学习活动。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定时登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信息系统,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情况及时进行查看、核实检查并上报,并将核实情况通报专项监管部门。信息系统尚未建立的,专项监管部门应当收集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信息
8、,并进行分析,将分析结果抄告专项监管部门。(二)对本行业内事故隐患集中或危险性较大的领域,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并将发现的情况报告专项监管部门。(三)督促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事故隐患整改。(四)建立生产经营单位约谈制度。约见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开展不力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并谈话。约谈要形成记录,并进行存档。(五)建立交流工作机制。配合专项监管部门定期组织本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交分析研究工作。笫十条安监部门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本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考核,主要承
9、担以下职责:(一)负责组织研发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电子信息系统,并做好日常维护运行管理工作。(二)定期对专项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汇总分析,形成专项报告定期通报。(三)不定期对辖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专项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自查自报工作进行抽查。(四)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专项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五)定期向上级安监部门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六)负责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考核奖励机制。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
10、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情况、安全生产制度制订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情况,并协助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第三章工作内容及程序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标准应包含以下要素:检查主体、检查频次、检查对象(场所及设备设施)、检查内容、检查对照标准、隐患等级等。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公司(厂、矿)、车间(分厂、区、队)、班组等不同层次,定期组织内部和外部专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车间负责人、班组长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登记建档,并按照职责分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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