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登记及通行识别码发放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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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动车登记及通行识别码发放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电动车登记管理及通行识别码发放工作,根据XX省电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车登记管理及通行识别码发放等活动,适用本规定。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列入工信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不适用本规定,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规定办理。电动玩具车、电动轮椅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厂区景区校区电动车等非道路车辆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登记管理,是指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并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本规定所称通行识别码发放管理是指对不符
2、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或者未列入公告的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等车辆的所有人和车辆等信息进行记录,并发放通行识别码。电动车登记及通行识别码发放不收取费用。第四条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或者2019年4月15日前出厂,符合原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登记管理,核发全省统一式样的电动自行车号牌。2023年5月1日前已经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未列入公告的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等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进行
3、信息记录,发放全省统一式样的通行识别码。第五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电动车登记及通行识别码发放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登记及通行识别码发放的具体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车辆管理所、交警中队、交通管理服务站、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室、电动车销售企业、乡镇社区政务服务网点、机动车登记服务站、警邮合作服务网点、警保合作服务网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等单位设置业务办理网点,负责按照本规定办理电动车登记及通行识别码发放等相关业务。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业务办理网点受理电动车登记及通行识别码发放申请时,对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要求的,应当当场发放号牌或通行识别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对依法不予登记或通行识别码发放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七条电动车所有人申请电动车登记及领取通行识别码业务,应当如实提交规定的证明、凭证,并对证明、凭证的真实性负责。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办理电动车登记及通行识别码发放业务的地点、名称及。第九条办理电动车登记及通行识别码发放业务,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电动车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实行电子化管理。第二章登记管理第十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
5、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现场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三)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第十一条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审查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核验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出厂日期、车身颜色等,以及所有人信息,符合规定的,录入系统,生成电子行驶证,发放绿底白字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第十二条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在系统中登记以下内容:(一)号牌号码;(二)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址和;(三)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出厂日期、车
6、身颜色等;(四)登记日期。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登记:(一)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三)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明与电动自行车不符的;(四)属于拼装、非法改装的;(五)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缺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六)属于被盗抢的;(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第十四条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登记事项错误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业务办理网点提出申请,并提交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所有权转移凭证等证明凭证。第三章通行识别码发放管理第一节电动自行车通行识别码发放第十五条对2023年5月1日前购买的,不具有
7、脚踏骑行能力、整车质量(含电池)小于或等于55公斤、设计最高车速不超过25公里/小时的电动自行车;2019年4月15日后生产的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整车质量(含电池)小于或等于55公斤、设计最高车速不超过25公里/小时的,前后轮中心距小于或等于125Omm,但未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发放白底红字的通行识别码。第十六条所有人应当于2023年10月31日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通行识别码,现场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凭证或者其他来历合法合规证明;(三)产品合格证明。第十七条办理电动自行车通行识别码发放业务,应当审查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
8、、凭证,核验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名称、脚踏骑行能力、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出厂日期、车身颜色等,以及所有人信息,核验通过的,录入系统,生成电子信息凭证,发放通行识别码。第十八条办理电动自行车通行识别码发放,应当在系统中记录以下内容:(一)通行识别码号码;(二)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址和;(三)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出厂日期、车身颜色等;(四)发放日期。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电动自行车通行识别码发放:(一)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二)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明与电动自行车不符的;(三)属于拼装、非法改装的;(四)属于被盗抢的;(五)其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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