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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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举报和监督,严格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国发2019)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以及处理。前款所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有关规定进行认定。第三条应急管理部门(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下同)应当明确负责处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事
2、项的机构,并在官方网站公布处理举报事项机构的办公电话、微信公众号、电子邮件等,方便举报人及时掌握举报处理进度。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提供真实姓名以及真实有效的;否则,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第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受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对核查属实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第六条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在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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