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护队标准化定级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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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山救护队标准化定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矿山救护队标准化定级工作,全面提高矿山救护队整体建设水平和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安全、快速、高效处置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矿山救护队标准化定级执行矿山救护队标准化考核规范(AQ/T1009,以下简称考核规范)。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全国矿山救护队开展标准化定级工作。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应急管理部矿山救援中心负责全国矿山救护队标准化定级组织管理工作,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以下简称省级标准化定级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矿山救护队标准化定级组织管理工作。第五条矿山救护队标准
2、化定级分为3个等级,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有效期均为三年(以公告确认的等级时间起算)。第六条矿山救护队标准化定级实行分级负责。一级矿山救护队标准化定级由省级标准化定级管理部门组织审核,应急管理部矿山救援中心组织考核定级;二、三级矿山救护队标准化定级由省级标准化定级管理部门审核并组织考核定级。第七条独立中队、矿山救护大队所属中队应每季度组织一次标准化自评,矿山救护大队应每半年组织一次标准化自评。矿山救护队依托单位需将矿山救护队标准化与矿井标准化工作同规划、同考核、同总结、同奖惩(事业单位及其他性质矿山救护队应纳入本单位绩效考核)。第八条省级标准化定级管理部门应加强矿山救护队标准化定级工作的组织
3、领导,建立专家库,组织业务培训,保障工作经费。第三章定级程序第九条矿山救护队标准化定级按照“自评申报、审核、评定、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原则上于队伍自评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定级工作。(一)自评申报。矿山救护队应按照考核规范明确的等级条件和要求进行自评,并于等级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队伍所在地省级标准化定级管理部门提交自评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新建矿山救护队及拟升级的矿山救护队符合条件的,可随时申报。申报需提供下列材料:1.矿山救护队依托单位意见;2 .矿山救护队自评得分情况;3 .队伍组织机构及在册人员统计表;4 .队伍规章制度目录清单;5,矿山救护队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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