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环境监察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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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山环境监察指南(试行)*,1刖百本指南介绍了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主要方式、产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环节,以及探矿、采矿和选矿生产过程中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措施,分析了现场环境监察的要点,供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执法参考使用,不具有强制性。本指南所列矿山企业的相关管理信息和矿山开发活动,只考虑了一般矿山企业情形,个别矿种资源的特殊情形可能没有涉及或略有出入。指南中“2.监察工作依据”所列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更新后,以其最新版本为准。本指南适用于全国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对矿山企业(包括探矿、采矿、选矿企业和探、采、选一体化的矿山企业)实施的现场环境监察工作。本指南为首次发布。本指南起草单位为湖南
2、省环境监察总队、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组织制订。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1适用范围错误!未定义书签。2监察依据错误!未定义书签。2. 1法律错误!未定义书签。2.2 法规错误!未定义书签。2.3 规章错误!未定义书签。2.4 政策性文件错误!未定义书签。2.5 标准规范错误!未定义书签。3术语和定义错误!未定义书签。3. 1矿山错误!未定义书签。3.2 矿山开发错误!未定义书签。3.3 矿山环境监察错误!未定义书签。3.4选矿作业错误!未定义书签。3.5尾矿错误!未定义书签。4监察程序错误!未定义书签。4.1 监察准备错误!未定义书签。4.2 制定方案错误!
3、未定义书签。4.3 现场检查错误!未定义书签。4.4 调查取证错误!未定义书签。4.5 周边居民调查走访错误!未定义书签。4.6 依法处理错误!未定义书签。4.7 监督执行错误!未定义书签。4.8 总结归档错误!未定义书签。5监察内容错误!未定义书签。5.1产业政策错误!未定义书签。5.2选址错误!未定义书签。5.3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错误!未定义书签。5.4 “三同时”制度执行错误!未定义书签。1.1.1 1设施核对错误!未定义书签。1.1.2 验收时限错误!未定义书签。1.1.3 验收手续及验收意见错误!未定义书签。5.5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错误!未定义书签。5.6生产现场错误!未
4、定义书签。5.6.1探矿错误!未定义书签。5.6.2采矿错误!未定义书签。5.6.3选矿误!未定义书签。5.6.4 场区环境综合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5.6.5 污染防治设施错误!未定义书签。5.6.5.1废水污染防治设施错误!未定义书签。5.6.5.2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错误!未定义书签。5.6.5.3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错误!未定义书签。5.6.5.4固体废物处置设施错误!未定义书签。5.6.6其他生态保护措施错误!未定义书签。5.6.6.1防止地表占压破坏错误!未定义书签。5.6.6.2水土保持错误!未定义书签。5.6.6.3 土地复垦错误!未定义书签。5.6.6.4 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5、错误!未定义书签。5.7环境应急管理误!未定义书签。5.7 .1环境应急预案错误!未定义书签。5.8 .2环境应急设施错误!未定义书签。5.8综合性环境管理制度错误!未定义书签。5.8.1 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错误!未定义书签。5.8.2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执行错误!未定义书签。5.8.3 排污收费制度执行错误!未定义书签。5.8.4 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建设错误!未定义书签。6视情处理错误!未定义书签。6. 1现场处理错误!未定义书签。6.2 提出处理处罚建议错误!未定义书签。6.3 环保系统内部移交移送错误!未定义书签。6.4 部门间移送(通报)或向政府报告错误!未定义书签。附1:矿山环境监察
6、单错误!未定义书签。1.矿山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单错误!未定义书签。6.5 山企业现场环境监察单错误!未定义书签。附2:矿山环境违法认定和处理处罚条款错误!未定义书签。附3:涉及其他部门的矿山环境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条款错误!未定义书签。1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全国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矿山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处理。2监察依据2.1 法律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
7、污染防治法2.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1.10 1.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1.12 1.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1.13 1.1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2 法规2.2.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2.2.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2003年)2.2.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1994年)2.2.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国
8、务院批准1996年10月30日劳动部令第4号发布)2.2.5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2011年)2.2.6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2010年修订)2.3规章2.3.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2011年)2.3.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2001年)2.3.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2008年)2.3.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2009年)2.3.5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2005年)2.3.6国家危险废物
9、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2008年)2.3.7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6号,1999年)2.3.8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8号,2004年)2 .3.9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2011年)3 .3.10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2009年)2.4 政策性文件2.4.1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2.4.2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2.4.3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逐步
10、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2.4.4 煤炭产业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80号)2.4.5 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0)138号)2.4.6 关于加强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04)24号)2.4.7 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2.4.8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2.4.9 关于印发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导则的通知(环办(2012)154号)2.5 标准规范2.5.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11、)2.5.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5.3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5.4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2. 5.5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3. 5.6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4. 5.7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2.5.8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3术语和定义3.1 矿山本指南所指矿山是指在获得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包括煤矿及非煤矿矿山(含金属与非金属等固体矿产资源矿山
12、)。3.2 矿山开发“矿山开发”是指在获得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和矿山建设、生产(含采矿、选矿)、闭坑(闭矿)及有关活动。3.3 矿山环境监察矿山环境监察是指各级环境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矿山企业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处理的活动。3.4 选矿作业根据矿石的矿物性质(主要是不同矿物的物理、化学或物理化学性质),采用不同的方法,将有用矿物与脉石矿物分开,并使各种共生的有用矿物尽可能相互分离,除去或降低有害杂质,以获得冶炼或其他工业所需原料的分选过程。3.5 尾矿尾矿是指选矿和湿法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其有用成分含量很低,在当前的技术经
13、济条件下,不宜或不能再进一步分选。4监察程序4.1监察准备4.1.1收集资料需要收集的资料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各类环保标准;矿山所在区域功能区划、相关规划;矿山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矿山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性质、机构代码、矿山类型、开发方式、地理位置、基本工艺、矿山规模、群众投诉等;矿山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及验收批复文件、排污申报登记表、排污费核定及缴纳通知书、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现场检查历史记录、环境违法问题处理历史记录和整改情况等。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利用卫星与航空遥感监测等先进技术,提高矿山环境监察执法效率。4.1.2设备准备准备现场执法需
14、要的交通工具、调查取证设备。4.1.3学习矿山安全防护知识4.2制定方案方案内容包括监察目的、时间、路线、对象、重点内容和步骤等。需其他部门配合实施联合监察的,联系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明确各部门具体工作任务。4.3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应由两名以上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配发的有效执法证件。检查应依照事先制定的监察方案进行,其中,“5.6.5.1废水污染防治设施”、“5.6.5.4固体废物处置设施”为重点检查内容。4.4调查取证发现有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对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等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地调查,依法收集
15、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采取录音、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如实记录现场情况。4.5周边居民调查走访走访矿山企业周边居民,核实企业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了解企业长期运行过程中是否对附近居民带来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方面的污染。4.6依法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视情进行现场处理或提出处理处罚建议。不属于本级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理。不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管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移送或通报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或转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处理。4.7监督执行对处理决定按规定期限进行
16、复查和后督察,监督检查企业对处理决定的落实情况,督促纠正违法违规行为。4.8总结归档编写执法总结报告,对现场监察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及视听资料,及时分类归档。5监察内容对矿山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预防为主”的方针,重点对项目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试生产(运行)情况、竣工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处于运行生产阶段的矿山企业,按照“防治结合”的原则,重点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处于闭矿期前期阶段的矿山,按照“综合整治”的原则,重点对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1产业政策5.1.1生产规模(1)
17、煤矿单井井型规模:2007年11月23日以后,山西、内蒙古、陕西等省(区)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2120万吨/年。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省(市)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215万吨/年。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等省(区)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29万吨/年。其他地区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230万吨/年。(2)有色金属:2011年6月1日以后,禁止新建、扩建鸨、名目、锡、睇开采、稀土开采、选矿项目。到2013年12月31日前,淘汰矿石处理量50万吨/年以下的轻稀土矿山开发项目;淘汰1500吨(REO)/年以下的离子型稀土矿山开发项目。新建铅锌矿山最低生产建设规模2单体矿3万吨/年(100吨/0),服务年
18、限必须在15年以上,中型矿山单体矿生产建设规模应30万吨/年(IOoO吨/日)。铅锌矿选矿须采用浮选工艺。(3)黄金:2011年6月1日以后,禁止投资日处理矿石200吨以下,无配套采矿系统的独立黄金选矿厂项目;禁止投资日处理岩金矿石100吨以下的采选项目;禁止投资年处理砂金矿砂30万立方米以下的砂金开采项目。淘汰日处理能力50吨以下采选项目。5.1.2生产工艺和设备(1)煤炭:2007年11月23日以后,禁止投资采用非机械化开采工艺的煤矿项目,禁止投资设计的煤炭资源回收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厚煤层75%,中厚煤层80%,薄煤层85%)的煤矿项目,禁止投资未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项
19、目,禁止投资井下回采工作面超过2个的新建煤矿项目。淘汰不能实现洗煤废水闭路循环的选煤工艺、不能实现粉尘达标排放的干法选煤设备;淘汰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国有煤矿采矿登记确认的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淘汰单井井型低于3万吨/年规模的矿井;淘汰高硫煤炭(含硫高于3%)生产矿井;淘汰不能就地使用的高灰煤炭(灰分高于40%)生产矿井;淘汰6AM、M-2.5PA-3型煤用浮选机;淘汰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淘汰PG-27型真空过滤机;淘汰XT型箱式压滤机;淘汰ZYZ、ZY3型液压支架;淘汰木支架。(2)铅锌:铅锌坑采矿综合能耗要7.1千克标准煤/吨矿、露采矿山铅锌矿综合能耗要1.3千克标准煤
20、/吨矿。铅锌选矿综合能耗要14千克标准煤/吨矿。矿石耗用电量45千瓦时/吨。5.2选址5.2. 1禁采区(1)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采矿。(2)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和易导致自然景观破坏等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3)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采矿。(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矿。(5)禁止在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采矿。(6)禁止在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采矿。(7)禁止在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采矿。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等其他重要道路两
21、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对景观破坏明显的露天开采。(8)禁止在重要湖泊、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采矿。(9)禁止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建设产生尾矿的企业。(10)禁止在林区、基本农田、河道中开采砂金项目。5.2.2重点生态功能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必须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估,按评估结果及相关规定进行控制性开采,开采活动不得影响生杰功能区的主导生态功能。5.2.3卫生防护距离检查卫生防护距离是否符合环评批复要求。5.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5.3.1环评审批手续办理检查新建、改建和扩建矿山项目是否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否经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
22、部门批准。5.3.2环评审批手续变更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是否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项目才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否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5.3.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别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所有煤炭开采项目、黑色金属采选项目、有色金属采选项目、化学矿采选项目、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项目均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新建选煤、配煤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改、扩建选煤、配煤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年采10万立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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