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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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救助,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救助,是指对因自然灾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生产生活受到影响的人员,依法及时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保障其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安全住所、医疗防疫等基本生活需要。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应当高效、有序,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与经济结构调整、生态文明建设和扶贫工作相结合,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
2、体系和运行机制。第四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省减灾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县级减灾委员会为本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灾害救助联动合作机制,加强各级减灾委员会之间、本级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相邻行政区域之间的联动与合作,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自然灾害救助信息共享,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
3、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地震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自救等救助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其他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设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基地。
4、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实际,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应急知识普及活动。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对学生应急救助知识的宣传教育,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公益宣传。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和志愿服务,开展灾害防范、灾害救助、恢复重建等活动。对在自然灾害救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灾害预防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减灾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风险评估情况,编制中长期防灾减灾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及重大项目选址、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防灾减灾标准和要求。县级以上
5、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建设防灾减灾基础工程,提高自然灾害防御能力。区域性干旱地区,应当采取兴建调水工程、开发水利设施、增加旱地作物等措施,充分利用江河、湖泊等水源,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评估、修订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通信、应急决策、应急调度能力建设,利用公用通信网络资源和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形成功能完备、运行高效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体系。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自然灾害特点和救灾工作实际,分析评估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所需装备的品种、数量和技术参数,配备必要的工作防护、应急通讯、应急交通、音像录制等救灾装备。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气象、地震等部门应当加强自然灾害监测站网建设,实时监测预警自然灾害,及时将灾害预警信息报告本级减灾委员会,并通报预警地区的减灾委员会。减灾委员会应当及时分析、评估预警预报信息,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启动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启动预警响应,采取相应的预警措施,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风险警告,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
7、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应急供水、供电、消防、卫生防疫等必要的应急避难生活服务设施,设置明显标志牌、指示牌,并明确场所的维护管理单位。多灾、易灾地区的集镇和人口集中的自然村应当设置应急避险点。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年初组织对本地易发自然灾害的危险源、隐患区域进行风险排查、登记和评估,探索建立自然灾害风险数据库;对发现的灾害风险,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治理,组织危险区域的居民避险转移安置。第十三条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制度,由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分别XX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制定全省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合理确定救灾物资储备品种
8、、标准、规模,完善救灾物资生产、采购、运输、储备、调拨、补充、监管和紧急调运体系。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省确定的储备库建设规划,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建设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结合本地自然灾害风险,按照便利、经济的原则协商购物超市或仓储,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配置必要的应急物资。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专业队伍建设,适时组织救助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援人员、灾害信息员、志愿者等自然灾害救助队伍业务培训,提高防灾减灾和应急救助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XX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气象、地震等部门,开展防灾减灾工作的科学应
9、用研究,建立科学实用的自然灾害预防、预警、监测、评估体系。第十五条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自然灾害信息员,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的接收、传递,灾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参与自然灾害救助、防灾减灾知识宣传等工作。自然灾害信息员与基层社会管理网格化、群防群治工作相结合,可以享受适当的工作补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发扬团结互助的救灾精神,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积极参与、主动配合人民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对获悉的自然灾害信息,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自然灾害信息员报告。第三章应急救助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减
10、灾委员会对自然灾害达到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应当及时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根据灾情和影响程度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等级。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根据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等级,按照责任分工,履行各自的应急救助职责,加强工作协调和合作,共同落实应急救助措施。第十七条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或者减灾委员会应当在应急响应启动后,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应急救助。受灾地区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向符合自然灾害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发放应急救助补助和物资,保障受灾人员应急期间食品、饮用水、衣被等基本生活需要。第十八条受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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