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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课程归口管理规定为加强课程建设与管理,规范课程信息,促进课程内容、课程体系改革有序开展,切实提高课程建设质量,特制定本办法。一、课程设置(一)我院实行课程归口管理,所开课程(含独立开设的实习、实训课程)在教务处的统筹下,由课程所属教学单位教研室主任及专业带头人负责进行管理。(二)课程设置应以实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时,要加强课程体系改革,加强课程体系的整体优化与整合,明确所设课程的教学目的和要求。并据此编写相应课程的教学大纲。1.全校性的公共教学平台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程和部分开课面较大的必修课程),由教务处指定教学单位进行管理(1)大学英语、大学体育、应用文写作、高等数
2、学、经济数学、社交礼仪等课程由基础部开设;(2)心理健康教育、军事理论类课程由学生处开设;(3)各专业的计算机文化基础课由信息工程学院开设;(4)大学生就业指导、创新创业课程由就业指导中心开设。2.专业基础课(1)二级学院内开设的专业基础课由本系安排教师开设;(2)跨学院开设的专业基础课由该课程归口管理的所在系负责开设:a.专业相关课程由各二级学院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报学校审批。b.仅限于少数几个教学单位开设的同一必修课程,根据课程的知识领域,经相关教学单住协商后,由教务处指定教学单位进行管理。c.全校性公选课程由教务处统一管理。d.课程设定后,超出教学大纲增删、修改课程设置须由专业带
3、头人或教研室主任提出变更理由和变更情况的详细报告,经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学校教务处审批。二、课程信息的规范性(一)课程信息包括:课程名称、课程代码、课程类别、课程性质、学分、学时(理论教学学时、上机学时、实验学时)、面向专业等。(二)课程信息的规范化:培养计划、教学大纲、课程简介、课表、学生成绩表等教学资料和管理文件中,同一课程的名称、编码必须一致。(三)课程命名必须使用统一规范的名称,不得出现同样内容但课程名称不同或同样名称但内容不同的现象。(四)课程信息的认定工作由课程所属教学单位及教务处共同审定,一经审定后,录入教务管理系统,任何个人不得自创或随意更改课程信息。如确需更改,
4、需重新审定同意后,方可修改。三、课程教学大纲的管理(一)课程教学大纲是各门课程教学的依据,是执行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培养目标、要求的教学指导性文件,是编写教材、组织教学、进行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和教学管理的主要依据。(二)课程教学大纲在教务处的组织下,由各教学单位组织教研室按照指导性格式,规范编写,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三)为保证教学的连续性、稳定性,课程教学大纲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能随意改动。(四)任课教师必须在规定的学时内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四、课程安排(一)课程安排以提高教学效果为原则,并注意学生各个学期学习任务的均衡。(二)在落实教学任务时,课程归属部门必须负责任课教师
5、的落实,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教学任务,不得随意更改课程设置或学期安排。课程归属部门在落实教学任务时,未安排任课教师,造成教学事故,责任由课程归属部门承担;课程归属部门可从校内其它学院、部门、校外聘用任课教师,但必须负责对归属课程、任课教师的管理。(三)安排任课教师应具备相应资格。五、课程的变更(一)新设课程管理。新设课程是指过去未列入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原有课程的课程名称、学时(总学时及实验上机学时)等若有变动,也可视作新设课程。新设课程应在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制定)时,由培养方案制定部门填写教学计划调整审批表,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执行(教务处主要审核课程名称、编码、课程归属部门等信息是否合适)。新设课程应提前完成教学大纲的编写。(二)新设课程必须经教学单位组织专家认证后,连同专业教学计划报学校审批。(三)新设课程需有合格的师资保障;具备硬件条件,如:设备、师资、图书资料、实训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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