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停车场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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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停车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工作,合理利用道路停车资源,有效提升道路停车场运行服务水平,根据XX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XX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停车场的设置、收费管理及运行服务等活动。本规定所称道路停车场是指在道路路内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场所。第三条(职责分工)XX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XX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道路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对本市道路停车场的运行服务和收费进行监督管理。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道路停车场的运行服务和收
2、费管理工作,按照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划设道路停车标志标线,安装配套设施设备,确定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对道路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确定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依法查处道路违法停车行为,协同加强对设置道路停车位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在道路停车场停车行为的管理。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道路停车场收费项目、标准、票据的管理工作。社会信用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推动道路停车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第二章道路停车场设置第四条(设置原则)本市道路停车场的设置实行总量控制,总量控制以各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实施,并建立道路停车场动态调整机制。本市外环线以内一般不再新增全天性道路停车场。有下
3、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设置限定允许停放时段的时段性道路停车场:(一)停车位与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二)停车需求集中但现有停车资源无法满足的中小学、幼儿园和医院,其周边道路条件允许的;(三)夜间停车需求集中但现有停车资源无法满足的商业街区,其周边道路条件允许的;(四)停车资源严重不足区域的人行道范围内,条件允许且不影响行人正常行走的。根据区域道路交通状况和停车设施供需情况,在重点商业街区、办公场所等周边道路,可以设置限定白天单次停放时长的限时长道路停车场。第五条(设置方案确定)各区外环线以内(XX新区除外)道路停车场的设置方案按照以下流程确定:(一)根据
4、各区动态调整机制提出的设置建议,由街镇向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设置需求;(二)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XX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编制设置方案后,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三)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征询市道路运输局意见后,审定各区设置方案,将审定的设置方案书面通知相关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抄送市道路运输局。XX新区全域和其他各区外环线以外道路停车场的设置方案按照以下流程确定:(一)根据各区动态调整机制提出的设置建议,由街镇向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设置需求;(一)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XX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编制设置方案后,同步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三)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备案的设置方案书面通知相关区
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抄送市道路运输局。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文化、体育、商业等大型活动以及住宅小区改造等需要,可以设置临时道路停车场,并应当在实施前7个工作日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同步明确临时道路停车场的撤除时间。临时道路停车场实施收费管理的,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协商安排派员管理,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实施收费管理前3个工作日向市道路运输局书面报告有关收费管理方案。第六条(标志标线划设)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审定的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按照行业相关管理要求,划设停车位标线和编号,设置道路停车标志牌,公示停车收费标准和道路停车规则。道路停车场标志标线的划设应当符合国
6、家和本市的相关管理要求和技术规范,清晰、准确地标注允许车辆停放的车型、时间、位置、收费规定、监督方式、停车规则等服务信息。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道路停车场标志标线的巡查和养护,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整改修复;发现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依法及时清除。第七条(动态调整机制)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XX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相关街镇建立道路停车场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辖区道路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状况进行动态评估,综合考虑道路和交通条件、停车需求状况、路外停车设施供给情况、停车位利用率等因素,每季度形成有关调整、撤除道路停车场的评估意见和新增道路停车场的设置建议。根据评估意见和设置建议,由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
7、门XX市道路运输局、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新增、调整或者撤除道路停车场。道路停车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撤除:(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库)已能满足停车需求;(三)道路停车位使用率过低的。遇到道路养护、整治、拓宽、地下管线排放和改建等需要临时调整或者撤除道路停车场的,由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XX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在道路恢复后应当恢复原道路停车场设置,如恢复后的道路交通情况已不适合恢复原停车场设置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或者撤除。第八条(调整撤除流程)各区外环线以内(XX新区除外)道路停车场的调整、撤除流程如下:(一
8、)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XX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提出调整、撤除方案后,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征询市道路运输局意见后,审核确定各区调整、撤除方案,并将审定的调整、撤除方案书面通知相关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及抄送市道路运输局;(三)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审定的道路停车场调整、撤除方案,按照行业相关管理要求,及时调整或者清除道路停车场标志标线及其他停车管理设施。XX新区全域和其他各区外环线以外道路停车场的调整、撤除流程如下:(一)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XX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提出调整、撤除方案后,同步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备案的调整、撤除方案
9、书面通知相关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抄送市道路运输局;(三)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审定的道路停车场调整、撤除方案,按照行业相关管理要求,及时调整或者清除道路停车场标志标线及其他停车管理设施。第三章智慧道路停车场建设第九条(基本要求)按照城市数字化转型总体部署,市道路运输局制定发布并动态更新本市智慧停车建设实施方案和技术要求,明确本市智慧道路停车场建设要求。本市收费道路停车场应当按照要求分级建设智慧道路停车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和本市智慧停车技术要求的电子收费系统和智能感知设备,按照规定的频次、内容和方式向市级公共停车信息平台传输数据,通过本市统一的智慧停车移动终端应用软件开通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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