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控数据综合应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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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控数据综合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发挥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控数据在监测预警、态势分析、防范重大安全风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安全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办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控数据归集、分析、应用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第四
2、条本办法所称智能监控数据包括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控、智能视频监控、危险货物电子运单、交通违法行为及处置等数据。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要求,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应符合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牵头制定的智能视频监控装置技术标准。第五条公安、交通运输(道路运输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银行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机构)建立智能监控数据归集、交互共享、应用、监督管理风险会商研判工作机制,依据法定职责应用智能监控数据,对道路运输企业(含个体经营业户,下同)、车辆、驾押人员实施联合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重大安全风险第二章数据归集第六条省公安厅、
3、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有关道路运输车辆监控监管平台或者系统的数据,应通过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政务大数据中心进行归集,实现实时交互共享。第七条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牵头XX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部门依托政务大数据中心建设车辆智能监控预警融合平台(以下简称融合平台),分级部署至相应的省、市、县级部门(机构)应用;通过融合平台归集整合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有关运输企业和车辆基础信息、卫星定位动态监控报警及处置、智能视频监控报警及处置、车辆违章、交通违法及电子运单、车辆承压罐体登记检测等数据,综合分析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押人员和区域性安全风
4、险,交互共享安全风险分析数据。第八条省公安厅负责建设车辆动态监管与预警信息服务系统(以下简称预警信息服务系统),分级部署至省、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三级应用;制定系统应用管理办法,建立车辆动态监管信息报警处置规则和分级考核通报制度;交互共享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控报警及处置、车辆违章、交通事故等数据;接收融合平台有关车辆安全风险分析、省交通运输厅智能监管系统报警及处置信息数据和交通运输部门(包括交通运输部通信信息中心和省交通运输厅等)推送的在本省范围内运行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等数据,并依照职责及时处置和向融合平台反馈结果信息。第九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建设车辆智能监管系统(以下简称智能监管系
5、统)和危险货物电子运单系统,分级部署至省、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企业四级应用;制定系统应用管理办法,建立车辆智能视频监控信息报警处置规则和分级考核通报制度;交互共享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基础信息、本省籍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及处置、交通违法及电子运单等数据;接收融合平台有关车辆安全风险分析、省公安厅动态监管和预警及处置等信息数据,并依照职责及时处置和向融合平台反馈结果信息。第十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共享提供道路运输车辆承压罐体登记检测数据,接收应用安全风险分析数据。第十一条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指导相关道路运输车辆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服务,通过政务大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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