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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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高效有序的监管模式,提高安全监管科学化水平,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非煤矿山“三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2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和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坚持分级指导、属地为主、科学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
2、分级监管工作。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级别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县(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中央、省属和市属以外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级别评定和管理工作。县(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实施中央、省属和市属以外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级别评定和管理工作。第五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办法和标准。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全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办法和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六条非煤矿山企业按照风险程度从低到高分
3、为A、B、C、D四类风险级别,A级为一般风险、B级为较高风险、C级为高风险、D级为最高风险。第七条非煤矿山企业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纳入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范围。非煤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退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范围:(一)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二)依法被关闭或者取缔的;(三)依法被吊销、撤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第八条根据XX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标准(试行),结合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专家“会诊”结果,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级别进行评定。第九条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级别定为C级,2年后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对其风险级别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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