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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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XX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食品小作坊加工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XX省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条件简单、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不含现做现卖和初级农产品加工)。第四条在XX省从事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活动的,应取得XX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第五条XX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
2、工作。设区市行政审批部门XX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县级食品小作坊登记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工作。第六条食品小作坊登记实行一坊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第七条食品小作坊加工食品类别的划分参照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管理。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等)、罐头、饮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果冻、食品添加剂等产品,法律、法规及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产品。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XX行政审批部
3、门可以结合地方传统食品特色、消费习惯和食品安全状况,增加本辖区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并对外发布。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增加本辖区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20日内,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相关情况。第八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应当先行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主体资格。开办食品小作坊应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小作坊登记部门申请登记,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第九条开办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场所面积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布局符合工艺流程要求;(二)具备与生产加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照明、通风、
4、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和处理废水、油烟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三)场所的地面、墙面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四)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五)具备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食品小作坊提出登记申请的,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食品小作坊登记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开办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四)主要食品原辅材料清单;(五)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说明;(六)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复印件,无食品安全标准的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七)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八)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县级食品小作坊登
5、记部门对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登记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小作坊登记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
6、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第十二条县级食品小作坊登记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登记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三条除可当场作出登记决定的外,县级食品小作坊登记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XX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XX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XX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十四条县级食品小作坊登记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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