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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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职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以及有关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党和国家培养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应当加强学生管理,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和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第三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2、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1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校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资源;2 .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专业竞赛、科技服务、信息咨询、勤工助学、学
3、生社团、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指导和服务;3 .按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申请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4 .允许按照规定申请转换专业、选择专业方向,选修、免修、自修课程;5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素质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在德、体合格,并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证书齐备、修满规定的学分后,可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6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有提出申诉的权利;7 .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8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1 .遵守
4、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2 .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自觉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声誉;3 .按照学校规定按时报到、注册,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按时偿还国家为其提供的贷学金;4 .服从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5 .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实践任务;6 .按照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就业。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考试合格,经我校正式录取,方能入学。第八条新生应按规定日期凭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上的信息与身份证上的信息必须相同)和有关证明,按新生入学须知的要求,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费。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所录取的学院
5、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并附有关证明。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九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组织查阅学生档案,具体复查办法按高职院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管理办法执行。复查合格者,则发给学生证;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者,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学生证作为在校学生的
6、身份证明,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弄虚作假。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学生遗失学生证需提出原证作废和补办新证的申请,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核补发学生证,相关费用由学生自理。第十条新生患有疾病或者创业等个人原因不能按时入学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学校审核通过后,发放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允许其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者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凭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患病的新生还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并经学校医疗部门复查合格),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
7、学,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在同专业一年级学习;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十一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的时间准时到学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学生按期报到并按规定缴纳应缴费用,缴齐所有费用的予以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全部或部分缓缴费用、申请相关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经过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因其他原因不缴纳费用的学生不予注册,直至缴齐费用后方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能使用学校资源,学习成绩不予认定。第十二条学生在校(籍)学习的年限
8、,可以在学制所规定的年限外延长三年,超过规定学习年限者则不予注册。凡休学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申请复学未获批准的,不予注册。第四章考勤与纪律第十三条学生必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参加其他教学和实践环节,以及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第十四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认真听课。自修时间应认真学习,保持安静,不得妨碍他人。第十五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校对其应参加的教学及社会活动实行考勤管理。学生的考勤按高职院校学生考勤管理规定执行。参加校外的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等活动时,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第十六条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医院证明。请假在三天以内的由其主管辅
9、导员审批;一周以内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学工办主任审批;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由学院主管学生的领导审批;一个月以上由学院主管教学的领导签署意见,报学校学生处审批。因特殊情况学生无法事先书面请假的,允许先口头请假,但在书面请假障碍消除后立即(一周以上不超过三天内,一周以下不超过一天内)书面补请假,补请假程序同上。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者,作旷课论处。旷课含擅自离岗、擅自离校,旷课记录按实际课时数计算。第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国家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学生的奖励、表彰和违纪行为的处理、处分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第五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八条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
10、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根据不同课程和环节的特点可采用五级制、二级制或百分制等方法进行评定。考核成绩评定,应兼顾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学生考试纪律,考试作弊、违反考场纪律的,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学校将依据高职院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予以相应处理。第十九条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修完某门课程,综合评定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无论合格与否,成绩一律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课程考核的内容和形式、成绩评定标准等按课程大纲及有关考试的规定执行。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经学生申请,课程所属部门批准,学生可查验考卷。
11、第二十条在一学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必须重修:1 .旷课学时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五分之一;2 .因事、病假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3 .未交作业次数达到应交作业数量三分之一以上;第二十一条必修课程、限选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在下学期开学参加一次补考。补考卷面成绩连同修课时的平时成绩一起进行综合评定,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课程成绩标注“补考”、记入成绩单。第二十二条学生因病住院或急诊留院观察等客观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必须提前持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经学院主管教学的领导同意,报课程主管部门教学秘书备案后可以缓考。获准缓考的学生在下
12、学期开学时参加学校组织的缓考课程的考试(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课程的成绩也由修课时的平时成绩和卷面成绩进行综合评定,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不办理缓考手续或申请未获批准而擅自缺考者,以旷考论处,成绩以零分计。第二十三条体育课成绩根据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体育俱乐部)活动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学生因残疾、严重疾病后遗症或其他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经体育教学部门确认,认真参加锻炼(依据医院证明,学校为其安排适当的保健和健身活动)的,可视为体育课及格。第六章自修、免修、重修第二十四条学业优良、自学能力强、必修课平均分数达到80分以上,选修或重修的课程与其他课程上课时间发生冲突,由本人提出申请
13、,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教学的领导审核批准,可以自修整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自修申请时间为该课程开课前至开课两周内进行,一个学期一般只能申请一门课程自修。下列课程不得申请自修:1 .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参加学校组织的市级以上体育竞赛的可以申请自修);2 .军事训练、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环节。第二十五条复学、转专业学生,原已修读且考核成绩合格取得学分的课程,与现在专业的教学计划、课程大纲规定的学分和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课程,经学生所在专业的专业主任认定、学院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准予置换免修,其他已修课程的学分可作为任意选修课学分。参军退伍复(入)学学生的相关课程免修,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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