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治视域下建立税务行政协商机制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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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法治视域下建立税务行政协商机制的思考现代税收法治不应只是简单的规则之治,还应是彰显良法的善治。在涉税争议频发且日益复杂的当下,通过税务行政协商提供一种征纳主体间商谈、对话的渠道和方式,有可能更好地弥补税收强制性的不足,更好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从而实现真正的良法善治。本文拟在释义税务行政协商的基础上,进一步阐释税务行政协商的理论动因和实践基础,探讨税务行政协商的作用域,并对构建税务行政协商机制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一、税务行政协商的释义行政协商以协商民主理念为基础,强调行政权力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通过平等对话的方式,在行政活动中进行协商沟通,推动行政目标达成的活动。行政协商是人们在反思传统行政法
2、治之缺憾与现实行政法治实践之苦难的基础上所选择的一种公共行政生活方式。作为其延伸概念,税务行政协商是指税务机关与税务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活动中通过平等对话沟通,以寻求理性共识并推动税务行政目标实现的程序性活动。税务行政协商是民主协商理论在税务领域中的具体运用,是现代行政法治理念的具体体现。税务行政协商有利于搭建征纳双方对话协商的沟通平台,提高相对人对税务行政行为的认可度,促进征纳和谐,化解涉税争议,形成良好的税收秩序。税务行政协商彰显了税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的法治民主公平价值,对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公民参与税收治理的科学化民主化进程意义深远。二、税务行政协商的基本理论动因与实践基础(一)基本理论
3、动因一是权利保障理论。保障人权是法律的重要目标和价值追求,纳税人权利是人权在税法上的具体体现。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权的行使应当以权利保障为本位,以实现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自由为根本追求。行政协商是传统单向行政走向现代双向互动式行政的产物,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通过平等协商寻求共识的过程,鲜明体现了权利保障的自然禀赋。行政协商注重沟通对话,以互动柔和的方式取代简单的命令执行,通过协商来汲取多方面的意见和智慧,能有效提升行政治理和服务的质效。将行政协商应用于税务行政立法、决策、执法以及救济等环节中,能有效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对于提高税务机关征管和服务水平、维护和实现纳
4、税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二是公法私法化理论。公法私法化是传统公法与私法的二元区分在近现代社会转变过程中出现的新趋势,平等协商、等价有偿等私法原则有效应用于行政法等公法领域,柔性和服务行政逐渐代替传统的刚性和管理行政。在此大背景下,税法的私法化趋势明显,税法固有的公法属性因私法理念及制度的渗透而有所削弱。税法私法化具体体现在课税依据、概念范畴、法律关系、税法制度等领域,贯穿于税务立法、执法及救济等环节。“税法的概念,法律关系,无不流淌着私法的血液,体现着私法的精神。”税法的私法化趋势打破了征纳双方不对等的困局,进而为平等、自由、协商等价值在税法中的生成和突显提供了适用条件。三是协商民主理论。学
5、术概念中的协商民主强调的是实现和推进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作为一种民主体制和治理形式,协商民主是指政府与公民及社会组织之间等通过自由平等对话、审议等方式,共同决策或合作解决社会治理中重大事项的一种民主形式。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既为我国权利主体与权力主体间的对话提供了重要平台,同时也使得协商民主理念逐渐深入人心。民主的重要标志是平等对话,这意味着某种形式的公共协商。协商民主理论同样适用于税务行政领域,通过信息交流、理性协商的方式,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可以理解彼此的关注和立场,以寻求共识与合意,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各方面的意愿。(-)实践基础一是历史
6、文化基础。我国税收历史源远流长,早在夏商周时期就出现了国家凭借政权进行强制课征的“贡”“助”“彻”,而春秋时期的“初税亩将我国税收从雏形带入了形成阶段。伴随税收不断发展的是税收文化的传承,“轻徭薄赋”的人本主义强调税收的社会协调和保障功能,“取民有制”又要求税收要在规范化、制度化的框架内运行,“忠恕有道”强调移情换位、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而浸润于中华民族血脉当中的传统“和合”思想、“中庸”理念与现代法治理念更是蕴含了丰富的“协商”元素。二是法治环境基础。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规定要加强政企沟通,在制定修改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
7、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202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也对非强制性执法运用、畅通纳税人缴费人诉求等提出了要求。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行,政府开始从“管理型政府”转向“服务型政府”、由“干预人”走向“服务者”,以行政协商为代表的,体现政府柔性执法、加强服务的行政方式逐渐得以兴起与发展,法治环境进一步优化。三是税务实践基础。为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动行政目标达成,税务行政领域也在积极开展行政协商实践探索。比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
8、务总局令第41号)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起草与税务行政相对人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听取税务行政相对人代表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网络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再如,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税务行政机关的公权力之一,目前各地在积极探索统一区域内税务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但仍允许税务机关在一定范围内结合个案情况进行自由裁定。又如,在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对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行政行为以及行政赔偿、行政奖励可以进行和解或调解。此外,税务机关推行的非强制性执法、说明理由、事先裁定、税务约谈、“枫桥式税务分局”等,都为构建税务行政协商机制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三、
9、税务行政协商机制的作用域构想行政协商并非独立的行政行为,而是一种融入公共行政生活的理念和行政程序活动。税务行政协商是税务机关与税务行政相对人通过平等对话沟通推动税务行政目标实现的程序性活动,应遵循合法性、有限性、平等性以及合意性等基本原则。立足我国国情和税务行政现状,就税务行政协商机制的作用域即其使用和适用的范围而论,可以在税务行政立法、重大税务行政决策、税务行政执法及税务行政救济等环节开展渐进探索。(一)税务立法环节行政立法是国家立法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等的活动。在税收领域开展授权立法是我国行政立法的常见方式,税务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占据税法体系的重要地位(本文将税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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