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城市道路开挖占道施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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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城市道路开挖占道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有效整治占道施工扰民、反复开挖等行为,改善群众出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XX市城市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坚持统筹安排、规范审批,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和监督,着力构建职责明晰、全面覆盖、统筹协调、管理高效的城市道路开挖施工管理机制,切实改善市民出行环境,保障道路运行效率,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及城市形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县城区范围内,城市道路开挖占道施工事项。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
2、属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绿化带、路沿石至建筑物之间的部分,以及路肩、道路两侧排水沟等附属市政设施。挖掘城市道路是指因埋设、维修管线、安装杆线等施工需要破损路面,以及跨越、穿越城市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城市道路功能的行为。第二章城市道路开挖占道施工第四条开挖占道施工须办理临时开挖占道施工审批手续,经县城市管理局批准后方可施工。占道开挖涉及占用绿地、砍伐移植树木的,应依法向县城市管理局办理占用绿地和砍伐移植树木审批手续。第五条申请临时开挖占道施工,应当向县城市管理局提出开挖占道施工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 .申请道路开挖施工的,提交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有关文件;2 .申请占道施
3、工的,提交占道范围平面图;3 .道路上要设置构筑物(管线单位控制柜、各种井盖等)的,提交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有关文件及设置构筑物的效果图;4 .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的其它材料。县城市管理局应当受理临时开挖占道施工申请之日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开挖占道施工申请人一般为建设单位。电力、自来水、燃气、通讯等建设需开挖城市道路一般由各管线单位申请办理开挖审批手续。需交纳相关规费的,按XX县建设项目规费征收管理办法交纳相关规费。第六条建设单位应科学组织施工,加强工序衔接,尽量缩短工期。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开挖城市道1.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区道
4、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以及大修的城区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挖施工的,应报县政府批准;2 .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3 .占用开挖单位存在未处理的违规、违章记录(含擅自占用、开挖城市道路、破坏市政设施赔偿款及罚款未缴纳)、开挖修复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等;4 .全县重大活动期间。第八条开挖占道施工有下列影响交通行为之一的,申请人应提交经过公安交管部门审查的交通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方案经批准后,申请单位应提前5天将挖掘地点、范围、期限等内容在当地媒体上公布后,方可施工。1.占用机动车道施工、影响交通的;2,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影响非机动车、行人通行导致非机动车、行人需借机动车道通行
5、的;3.其它影响交通通行的行为。第九条重点、敏感路段或较大型、施工工艺复杂的施工项目,县城市管理局应组织自然资源、住建、公安交管、通讯和管线单位及相关单位对项目开挖施工方案进行联合现场踏勘。第十条因埋设在城市道路下方的燃气、电力、通讯、自来水、污水等管线发生故障,或防汛救灾等应急抢修工程需开挖城区道路的,建设单位在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可以先行施工,同时向县城市管理局报备,并在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第十一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含主干道、支路等)未规划建设综合管廊的,应由道路建设单位组织其他管线单位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各管线需求单位全程参与,做到同步设计施工。各管线单位在道路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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