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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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和加强全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省应急救援队伍“四个统一”建设工作指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认定与考核、调度与救援、保障等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指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下同)各有关部门、中直或省直驻深各单位(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托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组建(以下简称组建单位),承担本行业、本领域突发事件以及跨灾种
2、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任务的应急救援队伍。第三条【管理原则】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类负责,管理规范、保障有力,训练有素、反应灵敏,协调有序、处置高效的原则。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区两级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委办)负责本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统筹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通信、海事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应急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工作。第二章队伍建设第五条【队伍建设职责】主管部门应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需要,明确本行业、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目标、工作任务和能力要求,监督指导组建单位落实专业应急
3、救援队伍的建设任务。第六条【队伍建设基本要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有统一的队伍标识、服装、队旗等。(二)配备必要的基础设施,满足日常办公、值守备勤和训练培训的需要。(三)建立健全生活作息、值班备勤、内务管理、学习训练、车辆装备管理、安全管理、奖惩规定等管理制度。(四)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完善专业应急救援处置、安全防护技术、应急装备安全操作等规程。(五)队伍政治能力、指挥能力、作战能力、管理能力和科技能力达到标准要求。(六)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每队不少于20人,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每队不少于10人。(七)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工程师及以上
4、职称,并至少具有3年相关行业领域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经历。(八)应急队员应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救援技能,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九)按照本行业、本领域风险特征及实际应急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第七条【队伍基本职责】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基本职责:(一)组织值班备勤、训练培训和应急演练。(二)参加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三)参与社会公众应急知识科普宣教活动。(四)完成主管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第八条【队伍培训内容】队伍培训分为共同科目和专业科目两大类。其中:共同科目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共同训练、体能训练3个部分,参照省应急救援队伍教育训练大纲(试行)(以下简称大纲)执行。专
5、业科目可参考大纲并根据本行业、本领域应急救援需求确定。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有关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二)应急救援装备、器材的使用及个人自救互救知识。(三)与应急救援需求相适应的专业应急处置技能。(四)本行业、本领域内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相关案例。(五)其他必要的应急知识。第九条【训练演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性训练,不断提升专业救援能力;结合队伍应急预案编制情况,每季度至少组织或参加1次实战演练,并对演练进行总结评估。第十条【队伍备案】组建单位应及时将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调整)情况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将队伍建设(调整)情况报送同级应急委办备案,并
6、依法向社会公布。第三章队伍认定与考核第十一条【队伍认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实行评选认定制,通过评选认定的队伍纳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管理。市、区两级应急委办统筹本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认定工作,负责制定本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认定标准和程序(附件1、附件2)。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业、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评选认定工作,成立评定工作小组,选出本行业、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按要求填写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备案表(附件3)向本级应急委办备案。第十二条【年度考核】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行业、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考核标准并组织年度综合考核,将考核结果报送本级应急委办。第十三条【动态调整】考核合格的队伍,继续保留专业
7、应急救援队伍资格;考核不合格的队伍,主管部门责成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完成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取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资格,并报本级应急委办备案。第十四条【考核结果运用】对于考核合格且完成救援任务较好的队伍,主管部门可在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准入、政府采购等资格审核方面给予队伍组建单位政策倾斜。第四章队伍调度与救援第十五条【指挥平台市应急委办依托市应急管理监测预警指挥中心,建立全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信息登记管理平台,完善应急救援队伍信息日常管理。主管部门依托本部门信息化平台,实现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信息化管理,并与市应急管理监测预警指挥中心互联互通。第十六条【指挥调度】主管部门负责调度本
8、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与处置;必要时,市、区两级应急委办可直接调度。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在履行基本职能的同时,要服从市、区两级应急委办调度,参加跨灾种、跨区域、跨行业、跨单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调度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外省(市、区)应急救援任务时,应当及时向本级应急委办报备。第十七条【预警待命】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接到预警指令后,应立即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的准备,加强物资、装备的检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第十八条【队伍响应】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应急救援命令后,应迅速集结调动队伍和装备,第一时间赶
9、赴指定位置。第十九条【现场处置】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抵达现场后,按照命令实施应急救援行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并及时报告应急救援情况。第二十条【救援中止及撤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应开展现场态势评估;当发现事态发展影响救援人员安全时,应立即中止救援行动,组织救援人员撤离现场或就近避险,并报告现场指挥部。第二十一条【救援信息保密】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和事态发展信息。第二十二条【救援终止与总结】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在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及时清点人员、装备,经现场指挥部同意后有序撤离,并及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做好资
10、料存档。第五章队伍保障第二十三条【经费保障】主管部门开展应急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中予以保障。第二十四条【待遇保障】组建单位应落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队员的工资、福利、补助、保险等相关待遇,保证队员工资和福利水平不低于企业一线员工并享受相关保险。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队员在训练培训、应急演练以及执行应急救援任务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工伤、医疗、抚恤待遇;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认定。第二十五条【救援费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加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产生的费用,按照“谁引发、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存在责任主体的,由调用部门负责向责任主体追缴应付资
11、金;不存在责任主体或无法追缴的,由调用部门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列支或申请本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专项经费。第二十六条【装备保障】组建单位应根据遂行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业、本领域应急物资装备储备体系短板,采购先进适用的装备器材,委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使用,提升现代化应急救援能力。第二十七条【通行保障】市应急委办协调应急、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建立应急救援车辆通行保障机制,依法落实应急救援车辆执行应急救援任务通行政策,做好相关车辆通行服务保障工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行动时,可提前向应急委办申报。第二十八条【协同机制】市应急委办协调应急、公安、交通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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