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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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XX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
2、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法律、行政法规
3、、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选予以搁置。第四章提名委员会决策程序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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