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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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落实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吉林老字号,是指注册于吉林省,具有鲜明的吉林省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历史底蕴、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营销渠道高效、社会广泛认同的品牌(
2、字号、商标等)。第三条吉林省商务厅(统称省商务厅)主管全省吉林老字号认定管理工作。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商务主管部门和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吉林老字号推荐和老字号行业管理工作,实施老字号促进发展政策。第四条省商务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文物局、省知识产权局(以下称相关部门)将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在全省范围内具有较强示范引领性的品牌认定为吉林老字号,将其所属企业认定为吉林老字号企业,建立吉林老字号名录。第五条吉林老字号认定遵循“自愿申报、优中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第六条吉林老字号认定以
3、企业为主体,创建企业应当体现品牌示范性、企业代表性、行业引领性,注重理念、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经营、营销、管理等各方面创新,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彰显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七条吉林老字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品牌创立时间在40年(含)以上;(二)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和地域特征,拥有较高的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四)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第八条吉林老字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吉林省境内依法设立:(二)依法拥有与吉林老字号相一致的字号,或
4、与吉林老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三)主营业务连续经营20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四)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五)具有符合现代要求的企业治理模式,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六)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七)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第九条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2年认定并公布新一批次吉林老字号名录。具体时间安排由省商务厅发布通知。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
5、应在规定日期内提交申报材料,具体包括:(一)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5年经营情况;(二)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三)老字号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四)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五)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六)企业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发展的介绍材料;(七)企业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荣誉的证明材料;(八)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九)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上述申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其中能够通过政府信息系统获取的,相关部门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省属企业可通过其一级集
6、团(总公司)并经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省商务厅申报。第十一条吉林老字号申请认定工作程序:(一)工作部署。省商务厅根据全省老字号企业发展状况,组织开展吉林老字号评审认定工作。(二)企业申请。申请企业在省商务厅发布通知规定日期内将如实填报吉林老字号申报书和相关认定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报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三)材料核实。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初评后,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含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商务局,下同)会同同级相关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复核,确认符合条件的,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向省商务厅提出推荐意见并移交申请材料。(四)专家审查。省商务厅组织专家通
7、过材料审查、现场调查、查阅档案等形式对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申请进行审查,提出拟认定的吉林老字号名录。(五)社会公示。省商务厅在官方网站对拟认定的吉林老字号名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省商务厅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省商务厅在接到异议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在接到异议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六)公布认定。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省商务厅列入吉林老字号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由省商务厅依据本办法授予吉林老字号标识使用权、颁发吉林老字号牌匾。第十二条吉林老字号标识属吉林省商务厅标志,吉林老字号企业可依据吉
8、林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附件),使用吉林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第四章动态管理第十三条吉林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或其商标发生以下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详细说明发生变更的理由,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相关决议、已履行必要行政管理程序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核查无误后报省商务厅备案。(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二)在不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前提下,该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按照吉林老字号认定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商务厅。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现场核实相关情况或要求企业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向社会公示。省商务厅收到市级商务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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