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项目物业服务行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摘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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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服务行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摘编市容监管方面监管内容监管事项监管依据页码一、架空线(一)架空线清除北京市架空线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171(二)架空线埋设北京市架空线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172二、维护管理(一)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172(二)维修废弃物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173(三)施工污染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174二、维护管理(四)对各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175(五)扫描铲冰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扫雪铲冰管理的规定176三、照明(一)破坏照明城市照明管理规定176(二)
2、亮度限制城市照明管理规定177四、消除四害(一)防鼠措施北京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177(二)防蚊蝇措施北京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178(三)防螳螂措施北京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179(四)未配置相应设施、措施北京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179五、粪便处置粪便排放、清掏、倾倒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180六、绿化(一)绿化养护北京市绿化条例180K、绿化(二)砍伐树木北京市绿化条例182(三)改变绿地性质和用途北京市绿化条例183(四)移植树木北京市绿化条例184(五)绿地垃圾北京市绿化条例184(六)绿植悬挂其他物品北京市绿化条例185(七)损害绿化北京市绿化条例185垃圾管理方面监管内容监管事项监管依
3、据页码一、生活垃圾(一)倾倒垃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86(二)垃圾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86(三)乱倒垃圾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187一、生活垃圾(四)生活垃圾制度、设施工具、容器管理、处置、登记及台账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187(五)未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190(六)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190二、建筑垃圾(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191(二)建筑垃圾清运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192(三)建筑垃圾的倾倒、堆放和处置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192(四)建筑垃圾的处理费用北京市建
4、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194三、垃圾分类(一)物业企业未开展宣传或未指定专人负责指导、监督垃圾分类工作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194(一)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195三、垃圾分类(三)物业企业未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196四、垃圾清运(一)收集、运输生活垃圾规定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196(二)未按时、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198(三)未按要求接收生活垃圾或未进行分类处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199设备设施监管方面监管内容监管本项监管依据页码一、水务管理(一)污水处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0(二)井盖丢失城镇
5、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三)取水用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北京市节水条例201一、水务管理(四)污水排放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2(五)接受检查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4(六)节约用水北京市节水条例205(七)管线管理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城市供水条例208(八)设备管理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8二、供热(一)影响供热设施安全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209(二)损坏装置系统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10(三)禁止在供热设施及管线周围堆放杂物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210(四)严禁私自并网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211(五)禁止排放管线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211(六)破坏燃气
6、警示标志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211二、供热(七)损害供热设施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212(八)禁止向供热管沟内排放、取用管线热水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212(九)未进行供热巡检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213三、燃气(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1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14(二)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未安装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北京市消防条例214(三)地下室燃气使用安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15四、供电(一)危害供电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16(二)危害供电设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16(三)危害供用电安全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216五、电梯(一)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17五、
7、电梯(二)紧急报警装置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17(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17(四)使用单位应急救援措施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17(五)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18(六)持证上岗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18(七)施工、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资质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18(八)未执行电梯安全管理地方标准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18(九)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18(+)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19(十一)维护保养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8、219五、电梯(十二)维护保养单位应急救援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19(十三)施工和维修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20(十四)日常维护保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20(十五)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监督检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21六、公共区域及共用设施(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管理使用物业管理条例221(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利用经营物业管理条例222(三)违规在居住区公共区域内设置障碍物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22(四)擅自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物业管理条例223七、能源管理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24八、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安
9、装、改造、重大维修及清洗过程监督检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24日常监管方面监管内容监管*项监管依据页码一、宣传品管理(一)宣传标语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225(一)未及时撤除标语宣传品的行为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225二、公示、告知(一)告知安全及注意事项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26(二)信息公示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26三、保密工作业主信息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27四、物业服务管理(一)依约提供物业服务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28(二)档案管理、建立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28(三)物业交接管理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29四、物业服务管理(四)公共收益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29(五)专项委托
10、物业管理条例230(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30五、监督管理(一)制止、报告违法建设行为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31(二)安全隐患检查、排除、报告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31(三)制止、劝阻、报告违约行为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31六、建筑物管理合理管理使用建筑物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32七、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物业管理条例232八、室内装修(一)发现并及时报告违规装修行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33八、室内装修(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申报登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33安全监管方面监管内容监管事项监管依据页码一、安全管理(一)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档案北京市房
11、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234(二)配备安全管理员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234(三)违反国家规定,制造、储存、使用、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35(四)高空抛物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37(五)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37二、巡查养护安全风险的设施、区域的日常巡查和定期养护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38三、保安管理(一)项目交接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38(二)保安资质及管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39(三)保安招聘及备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39(四)保安跨区域服务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40四、人防管理(一)侵占防空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
12、空法240(二)防空主体结构、设备设施、危害使用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241(三)影响防空防护能力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241(四)改造人防工程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242(五)按规定使用人防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242五、地下空间管理(一)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242五、地下空间管理(二)普通地下室容纳人员数量管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243(三)出租、使用普通地下室登记备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243(四)地下空间制度建立、使用措施、标志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245消防救援方面监管内容监管本项监管依据页
13、码消防管理(一)消防通道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46(二)消防设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与管理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48(三)消防制度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251(四)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252消防管理(五)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252(六)扑救初起火灾和保护现场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253(七)安全存储北京市消防条例254(八)安全出口北京市消防条例254(九)违规用气北京市消防条例254(十)消防中控北京市消防条例高层民用
14、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55(十一)明火作业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256(十二)消防标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58(十三)保温修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59(十四)消防队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59(十五)电动车管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260消防管理(十六)违规充电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61(十七)不及时报告违法行为北京市消防条例261(十八)占用、堵塞、封闭其他共用部位(或者损坏其他共用设施设备)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62停车管理方面监管内容监管本项监管依据页码一、机动车管理(一)停车设施设置北
15、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63(二)停车设施改作他用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63(三)停车管理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64(四)停车障碍物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65(五)停车备案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65(六)维护停车秩序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66一、机动车管理(七)停车收费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66(八)车位管理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66二、非机动车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设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267市容监管方面监管内容监管事项监管依据监管规则一、架空线(一)架空线清除北京市架空线管理若干规定笫十条架空线的所有权人和依照规定或者约定承担管理责任的单位(以下简称架空线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维护管理义务:(一)
16、在架空线的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标明架空线管理人名称和联系方式、类别、路由、行政许可有效期等基本信息;(二)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三)及时向信息化城市管理系统管理单位提供设置信息;(四)发现架空线有折断、垂落、松动、倒塌、倾斜等影响安全或者市容景观的情况,立即进行处理;(五)及时清除废弃架空线;(六)发现杆架上出现擅自搭挂的线缆,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清除;不能清除的,应当向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四)、(六)项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监管内容监管事项监管依据监管规则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五)项的,由城市管理综
17、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区县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清除。(二)架空线埋设北京市架空线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架空线埋设入地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地下管道建设单位、道路建设单位、架空线管理人任务,并负责协调、指导、督促任务落实。地下管道建设单位、道路建设单位、架空线管理人应当按照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任务,实施架空线埋设入地工作。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地下管道建设单位、道路建设单位、架空线管理人不按照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确定的任务实施架空线埋设入地工作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
18、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架空线管理人逾期不改正的,由区县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清除。二、维护管理(一)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一条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监管内容监管事项监管依据监管规则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第二十三条城镇地区内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标准是:(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按照规
19、定扫雪铲冰;(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农村地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标准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会同市农村工作等有关行政部门制定。责任人对在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要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查处。第二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区城市管理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O元以下罚款。监管内容监管事项监管依据监管规则(二)维修废弃物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
20、合执法组织给予处罚:(三)未及时清除因作业产生的废弃物、枝叶、泥土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七条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除,不得乱堆乱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施工污染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六条城镇地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临时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建设工程施工或者拆除作业期间,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日产日清;对需要回填的土方,应当进行苫盖。建设工程竣工后
21、,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临时厕所、垃圾收集设施及其他临时建筑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第二款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竣工后,其配套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由城市管理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监管内容监管事项监管依据监管规则违反第二款规定,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对各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遵循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单位应当承担以下“门前三包”责任:(一)包环境卫生。负责划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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