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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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1996年9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发布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23年11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11号令第二次修改)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以及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市其他规章对行政处罚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可以决定将基层
2、管理迫切需要的区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彳到直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两古。决定应当公布。第四条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当将有关线索和证据及时移送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第五条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协助请求。除紧急情况外,行
3、政机关应当书面提出协助请求。书面协助请求应当载明请求协助的事由、事项、协助方式、协助结果反馈期限和方式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不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告知请求机关。第六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或者职务违法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依法将案件移送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有管辖权的,应当接收并在依法作出处理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移送机关;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告知移送机关。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发现违法线索
4、、提示提醒违法行为、开展调查或者检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行政机关对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的数据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制其使用范围,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第八条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二)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三)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
5、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第九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符合下列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二)依法可能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第十条执法人员调查案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
6、)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和事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与被调查或者检查对象有关的场所进行勘验、检验、检测、监测等;(二)对调查或者检查的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三)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四)询问当
7、事人、有关人员;(五)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并如实回答询问,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规范制作调查笔录或者填写行政检查单。调查或者检查完成后,执法人员应当将笔录、检查单交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并签名或者盖章。无明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或者当事人、有关人员拒绝在笔录、检查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并签名。第十四条行政机关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
8、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先行登记保存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立即解除。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抽样取证或者先行登记保存,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全程录音录像。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物品清单,一式两份,记录物品名称、数量、规格等情况,清单经当事人核对并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到场、拒绝签收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见证人现场见证并签字确认。没有见证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字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清单上签字并注明情况。原地保存先行登记物品可能妨害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者存在其他不适宜原地保存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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