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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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的通知(厦资源规划(2023)485号)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局属各单位,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区农业农村局: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已经局党组会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11月7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为规范我局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明确立案查处的范围、职责分工、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查处水平和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
2、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一、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厦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土地、地质矿产、测绘地理信息、海域海岛、林业领域(限资源规划部门职责)等违法行为,适用本规范。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工作由执法监察处(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支队)、政策法规处、业务主管处室、分局、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综合执法大队”)和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照以下执法职责划分实施:(一)执法监察处(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支队)1 .组织开展自
3、然资源行政处罚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2 .牵头推进行政处罚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统一立案查处程序、标准、格式文书等内容。3 .组织查处跨区域和全市特别重大、案情特别复杂、情节特别恶劣、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4 .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5 .对重大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6 .统筹做好立案查处的重大违法案件对外移送等相关协调衔接工作。7 .做好重大案件、重大违法线索的信息集成工作。(二)政策法规处1 .组织、指导重大案件法制审核。2 .组织、指导案件听证。3 .组织、指导开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生态损坏赔偿、国家赔偿。4 .组织开展与
4、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相关的信用修复。(三)市局业务主管处室1 .业务主管处室应当加强各自行业(业务)监管,发现与市本级行政许可、行业监管等相关的疑似违法行为线索,经初查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制作违法线索移交书,移交属地分局、综合执法大队进一步核实查处,跟踪督促属地分局、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处理。违法线索移交书应当载明违法线索来源、涉嫌违法行为、涉嫌违法当事人相关信息(若有)、涉嫌违反的具体法律法规等信息。2 .配合查处本行业领域行政处罚工作。在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支队、大队组织查处本行业领域违法行为时,安排至少1名具备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参与指导案件办理,负责协调对口业务部门开展有关业务鉴定、检定或认定工作
5、(如地图内容检定意见书或农用地破坏程度认定意见书等)。(四)分局1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指导、监督辖区综合执法大队查处分局职权范围内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行为;加强分局在土地、地质矿产等自然资源领域行业监管职责范围相关违法行为线索的发现,经初查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制作违法线索移交书,移交属地综合执法大队查处,跟踪督促属地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处理。发现“两违”及由其他执法部门行使处罚权的违法行为线索后,要及时依法函告通报或移送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关(机构)。2 .对委托综合执法大队查处的重大案件,组织案件审理;组织重大案件的法制审核;对需要听证的案件,组织听证工作;组织重大案件集体决策。3 .组织查处市
6、局指定管辖或交办的其他违法案件。分局执法科具体负责日常指导辖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工作,包括业务指导和督查,组织综合执法大队对土地、地质矿产违法行为线索核查、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组织重大案件审理、听证、法制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生态损坏赔偿、国家赔偿等,负责综合执法大队与其他部门的工作协调、衔接等。执法科与业务主管科室有关执法查处分工,参照市局执法处和业务主管处室分工执行。(五)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大队(案件承办机构)受市局和分局委托,综合执法大队依法查处辖区内的土地、地质矿产及测绘地理信息领域违法行为,思明、湖里综合执法大队同时还负责依法查处辖区内违反有关林业管理(含森林、野生动植物、湿地、
7、陆域自然保护区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委托方的行政执法专用章,统一规范使用执法文书。定期向委托方汇报执法工作开展情况,接受委托方监督、指导和检查。配合委托方参加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工作。(六)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承办机构)受市局委托,依法查处辖区内违反海域海岛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委托方的行政执法专用章,统一规范使用执法文书。定期向委托方汇报执法工作开展情况,接受委托方监督、指导和检查。配合委托方参加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工作。(七)一般案件由各综合执法大队和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结;情节复杂、重大违法行为或须进行听证的案件,报委托方进行听
8、证、法制审核和决定;执行程序由各综合执法大队和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大队和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为具体案件承办机构。一般案件是指无须经过听证程序或无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二、工作要求和流程(一)工作要求。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应当遵循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文书规范。(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的基本流程:(1)线索核查(2)立案(3)调查取证(4)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5)案件审理(6)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7)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8)执行(9)结案(10
9、)立卷归档涉及需要移送公安、纪检监察、任免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党纪政务责任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三、线索核查案件承办机构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线索,应当先行组织对违法线索基本事实及时进行核查并形成线索核查报告,提出是否立案的建议。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内容:违法行为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简要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涉及城乡规划方面和砂、石、土管理,公园、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及有关违建(新建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违法行为,按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规定由城市管
10、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函告或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一步查处,并跟踪落实;涉及农村村民建住房的,函告或移送农业农村部门和所在镇(街)。经核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符合厦门市自然资源领域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当场整改和限期整改情形的,可以不予立案处罚;行政相对人未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依法立案处理;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通报。四、立案(一)立案管辖范围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管辖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按照“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执法层
11、级”的要求,自然资源事项以区级为主执法体制,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其中违反土地、地质矿产、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等违法行为,由各综合执法大队立案;思明、湖里区违反有关林业领域(限资源规划部门职责)违法行为由思明、湖里综合执法大队立案;违反海域海岛管理等涉海违法行为,由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立案;对违反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违法行为,由市局或市级主管部门指定的综合执法机构立案。跨行政区域的案件,两个以上综合执法大队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综合执法大队管辖。各综合执法大队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市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市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跨区域和全市特
12、别重大、案情特别复杂、情节特别恶劣、有特别重大影响案件,由市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支队组织辖区综合执法大队查处,必要时从其他综合执法大队抽调执法人员参加立案查处工作。(二)立案呈批经核查,发现符合以下条件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立案:1 .有明确的行为人;2 .有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事实;3 .依照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4 .符合本级本部门管辖;5 .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案件承办机构在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前,属于重大或者有社会影响力的案件应向市局和属地分局报告,并征求相关业务处(科)室意见。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呈批时,综合执法大队承办科室应按
13、程序向大队负责人提交立案呈批表或者不予立案呈批表、违法线索核查报告,大队负责人应尽快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上级主管部门、市政府或人民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后,若需重新立案调查的,承办机构需提请市局或分局专题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同意后,再按规定程序办理立案呈批表手续。(三)确定承办人员批准立案后,承办机构应当确定至少2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作为案件承办人员。经市(分)局领导批准可以在系统内抽调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立案查处工作。在立案调查或延长案件办理期限审批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承办机关应及时将立案调查或延长期限事由告知行政相对人。五、调查取证(一)取证要
14、求调查取证时,承办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并应当主动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承办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过程应按照全过程记录制度有关要求进行记录。承办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勘验、检查,并可以邀请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和有关当事人参加。收集与案件相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现场边界勘测等应由当事人指界并签字。其中,需要农用地(林地)破坏
15、程度、野生动植物物种及其价值、违法收入或所得鉴定认定或地图内容检定的,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检定、认定、评估或审计,并出具鉴定意见、检定意见、认定意见、评估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等;涉及农用地破坏程度鉴定(认定)的还须按我局有关具体规定执行,局管制处负责相关指导及出具认定意见。承办机构应将上述相关结果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对上述相关结果的质证意见。当事人拒绝、逃避调查取证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调查取证时,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商请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基层组织协助调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提请公安、检察、监察等相关部门协助。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
16、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调查中止或者调查终止1.案件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中止案件调查:(I)行政处罚决定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的;(2)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报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其他情形(如牵涉群访、重大信访事件),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4)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5)违法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移送给公安机关的;(6)其他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案件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及时恢复调查
17、。中止调查的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2.案件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终止案件调查:(1)调查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不成立的;(2)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溯时效的;(3)不能认定违法事实的;(4)不属本部门管辖,需要向其他部门移送的;(5)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无法调查处理的;(6)其他应当终止调查的情形。出现规定的中止调查或者终止调查情形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填写中止调查决定呈批表或者终止调查决定呈批表,征求相关处(科)室意见,按程序报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市局或分局)批准后,中止或者终止案件调查。六、案情分析和调查报告起草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收集的证
18、据、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确定违法性质和法律适用,研究提出处理建议,并起草调查报告。(一)案情分析案件承办人员对收集的证据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审查,梳理和认定违法事实,研究确定违法性质和法律适用等。案情分析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征求相关业务处(科)室或法律顾问意见。已确认违法事实的,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督促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二)调查报告在调查取证和案情分析基础上,案件承办人员起草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应当明确具体。其中,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据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和办法,提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建议。调查报告应当把握“结构清晰、表述完整、事
19、实清楚、定性准确、建议具体”的原则,包括首部、正文、尾部和证据清单、依据清单五个部分。首部:案由、承办机构、承办人员、调查时间、当事人基本情况等;正文:立案、调查情况、基本事实、案件定性、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处理建议等;尾部:承办人员签名,并注明时间;证据清单:列明案件调查报告涉及的证据;依据清单:列明案件调查报告中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等。证据清单所列证据作为调查报告的附件。七、案件审理承办人员提交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后,承办机构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调查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案件审理会由案件承办人、承办机构、执法处(科)室、相关业务处(科)室和法制部门
20、参加。为提高案件审理效率,承办机构应于审理会召开前至少提前三日将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及相关佐证和辅助材料提交给参会部门及相关人员,以便参会人员熟悉相关案情。一般案件审理会议由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主持;土地领域重大以上案件审理会议由分局分管领导主持,可邀请执法支队参加;地质矿产、测绘地理信息、海域海岛、有关林业领域等市局委托的重大以上案件审理会议由执法支队负责人主持,可邀请属地分局负责人参加,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支队提请市局分管领导主持。案件审理会议由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件情况,对违法事实、案件定性、处理意见和法律适用及存在的争议或调查难点疑点等作出说明;会议主持人或会议召集人要提醒参会人员熟悉审理内容
21、(事项)并按程序逐一审理清楚;参会人员围绕审理事项进行审理,就审理事项有关情况进行提问和讨论,案件承办人员进行解答或者补充说明,必要时可商请有关专业机构人员协助解答说明;会议主持人总结形成审理意见;案件承办人员如实记录参会人员意见和审理意见,制作违法案件审理记录,参会人员签字后,报会议主持人审签。审理案件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违法主体是否认定准确;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确实、充分;定性是否准确,理由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拟定的处理建议是否适当,行政处罚是否符合裁量基准;其他需要审理的内容和事项。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承办人员
22、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根据审理意见,案件承办人员对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进一步修改、完善。八、形成初步处理意见案件审理后,案件承办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规定和审理意见,按照不同案件情形,分别提出以下初步处理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作出初步行政处罚意见;(二)违法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意见;(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及需要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的,移送有权处理机关。移送给公安机关的案件,原则上中止调查,但不排除为了公共利益,及时打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等原因,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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