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湿地保护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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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大同市湿地保护条例,已经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9月27日大同市湿地保护条例(2023年8月31日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2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管理第三章保护和利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保
2、障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山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协调工作,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等湿地保护情况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综合绩效评价内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群众做好湿
3、地保护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修复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水行政、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财政、公安、文化和旅游、科技、园林绿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第二章规划和管理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依据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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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同市 湿地 保护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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