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与林业行政执法协作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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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与林业行政执法协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与林业行政执法协作,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M中办发20186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办发字(2020)26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的意见(环办执法(2022)28号)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协作,是指各级
2、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林业主管部门(含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林业主管部门),对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及涉林违法行为,开展案件线索移送、重大案件会商、联合执法、技术支持等工作。第三条根据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精神,林业主管部门纳入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的事项为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一)对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活动破坏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政处罚;(二)对在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开矿活动的行政处罚
3、;(三)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行政处罚;(四)对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行政处罚;(五)对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六)对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行政处罚;(七)对施工单位在风景名胜区内开矿、修路、筑坝、建设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行政处罚;(八)未经批准,擅自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或修筑设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九)根据有
4、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他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第四条林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日常监管工作职能。同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对自然保护地其他涉林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承担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第五条林业主管部门日常监管发现涉及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违法行为线索的,应当及时将涉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线索移交单移交同级或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事项,生态
5、环境主管部门要按程序第一时间调查处理,并在结案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同时抄告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六条对林业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材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签收,并于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移送部门并说明理由。第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办理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案件过程中,对涉及有关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认定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必要时林业主管部门可协调有关资质单位予以支持。第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自然保护地其他涉林违法行为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同级或属地林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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