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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江补汉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引江补汉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引江补汉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引江补汉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第三条引江补汉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四)节约用地,保护生态,可持续发展。第四条建设征地补偿和
2、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内容包括:农村移民安置、企(事)业单位处理、专业项目处理、临时用地复垦、耕地占补(进出)平衡、移民工作信息化建设、补偿补助资金兑付等,涉及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资金使用管理、设计变更管理、移民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等工作。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第六条省水利厅职责:指导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计划的执行、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等工作;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核;指导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自验、初验,组织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省级验收工作。第七条市级移民管理机构职责:指导
3、辖区内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对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移民资金拨付和使用进行检查;指导辖区范围内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自验工作,组织开展初验,配合省级终验。第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本辖区范围内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与项目法人签订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任务与资金双包干协议;制定辖区内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施管理办法或细则,负责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按计划提供建设用地;负责组织本辖区范围内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自验工作,配合做好市级初验和省级终验工作。协助项目法人做好移
4、民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相关工作。第九条项目法人职责: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任务与资金双包干协议;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商分解年度工作任务,下达年度工作计划,并及时足额拨付相应资金;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报批申请,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办理用地手续。征地移民移民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开发,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信息数据的统计汇总及报送。第十条综合设计单位职责:受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承担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的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设计工作,按时提交设计成果;按规程规范要求核定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范围、复核确认建设征地实物数量、安置任务和补偿
5、资金;参与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按验收要求提交相关设计工作报告。第十一条监督评估单位职责:受项目法人和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委托,对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的进度、总体质量、资金的使用、移民生产生活恢复、档案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评估,按时向委托单位提交监督评估报告;参与复核相关实物量和补偿资金,对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提出监督评估处理意见和建议。第三章建设征地补偿第十二条引江补汉工程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工程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征收及供地,并依法办理土地权属登记和发证手续
6、。第十三条征地范围原则上以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准,严禁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在完成工程设计变更后,及时办理移民安置变更,并组织实施。第十四条原则上以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确定的实物调查成果作为实物补偿依据。在实施过程中,应结合用地调整情况,具体核定涉及的补偿实物和相应的补偿资金。建设征地实物补偿包括农村部分补偿、企(事)业单位补偿、专业项目补偿等。第十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工程征地范围内土地与房屋征收工作,按工程进度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土地和房屋征收前,应当与权属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第十六条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
7、补偿费等费用;依法安排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第十七条工程建设占用耕地的,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临时用地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落实土地复垦费用,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第四章移民安置第十八条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批复的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有关文件对移民进行安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落实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包括界定安置对象、确定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组织移民安置实施和验收等。第十九条移民安置人口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成果作为基础,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由各县(市、
8、区)人民政府负责界定工作。第二十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批准的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为基础,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多渠道、多形式安置移民,与移民户签订安置协议。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组织实施,开展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建设,指导移民建房,落实地勘工作,组织移民搬迁安置,对移民工程建设的进度、资金、质量和安全等进行管理,并接受监督。第二十二条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工作过程中,因法律法规修订、政策调整以及实物指标、补偿补助标准、移民安置方案、工业企业处理、专业项目处理等发生变化,确需调整,项目法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组织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建设征
9、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调整专题报告,经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可后,报省水利厅审核。第二十三条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帮助移民融入安置区(社区),主动帮助移民解决在社会关系重建、生产生活、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方面遇到的困难问题。第五章资金管理第二十四条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实行与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任务相对应的包干使用原则。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包干数额按国家核定的初步设计概算确定,除已批准的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的投资增加外,原则上不得突破。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根据工程建设的要求和移民安置规划,会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下年度移民安置计
10、划,作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年度移民安置计划及兑付移民资金的依据,报市级移民管理机构、省水利厅备案。第二十六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据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和有关补偿标准,复核移民个人补偿补助费用,与补偿对象签订协议,及时足额兑付资金。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用于集体经济组织的移民生产安置,使用方案由所在村(组)的居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相关政策执行。企(事)业单位、专业项目的补偿费,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存储期间的孳息,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七条征地移民实施工作中,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增加的费用,一般自然灾害
11、造成的损失、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以及其他难以预料的项目费用,可在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基本预备费中列支。基本预备费的使用,由征迁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移民监督评估单位、设计单位、项目法人审查同意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报市级移民管理机构、省水利厅备案。第二十八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等,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费用,及时足额交纳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社保资金专户。第二十九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
12、度,设立本项目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账户,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第六章档案管理及移民安置验收第三十条各单位应按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及省移民局、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水电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做好本单位移民档案工作,做到移民档案工作与移民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验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移民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规范与安全,并实行移民档案电子化、数字化。第三十一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信息统计和报送制度,每月10日前将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使用情况等报送至移民监督评估单位,由移民监督评估单位汇总后,报省水利厅和项目
13、法人备案。第三十二条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水移民(2022)414号)及相关操作规程,采取自下而上,按照自验、初验、终验的顺序组织进行。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各县(市、区)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应将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补偿补助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重点监督和跟踪审计范围,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移民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合法。第三十四条移民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或配合审计、监察和财政部门以及上级移民管理部门进行的审计、监察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者逃避监督检查。对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以及监督、稽查、检查、审计、监察、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必须及时整改。对违法违规单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调整移民安置规划,或者在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的,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679号令)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执行。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679号令)第六十条执行。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湖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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