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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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5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3号公布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2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1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23年10月1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8号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
2、经营和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第四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应当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定期公布房地产市场的供求信息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情况及诚信经营情况。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和县(市)人
3、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管理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手册制度、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情况实施监督。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八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申请进行注册登记。第九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
4、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金在五百万元以上;(二)有四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二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一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统计人员。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的核定和管理,依照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照下列规定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越级承揽项目:(一)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开发项目的规模不予限制;(二)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次承担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不超过二十五万平方米。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建设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土
5、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房地产市场的供求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开发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根据批准后的房地产开发规划,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拟定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规定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下列事项如实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分别于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前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一)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二)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三)资本金到位和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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