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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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建发(2023)23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市住房租赁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住房租赁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强化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全面提高我市住房租赁行业诚信经营意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印发的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济南市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9月
2、19日济南市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住房租赁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强化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全面提高我市住房租赁行业诚信经营意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厉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印发的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济南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济政发(2022)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租赁行业信用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本办法,对全市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在从事住房租赁活动中的信用情况进行量
3、化评价,并依据评定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服务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济南市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济南市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信用管理系统;指导各区县(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市房产交易与租赁服务中心负责协助做好信用管理工作,负责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和信用信息管理。各区县(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在本辖区内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采集、审核、认定及发布等管理工作。负责受理信用信息认定异议及
4、信用修复申请并核实;负责对失信企业及人员实施差异化管理。济南市住房租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诚信自律机制建设,配合做好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第五条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评价、发布及应用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审慎和安全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安全。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第六条住房租赁行业信用信息是指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能用于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一)基本信息基本信息是指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经营业绩信息。1 .住房租赁企业基本信息是指企业从事住房租赁经
5、营服务时注册登记的相关信息,包括:注册登记信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从业人员、经营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2 .住房租赁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服务时需登记的相关信息,包括:姓名、身份号码、所属机构、职务等信息。(二)良好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和从业人员在从事住房租赁活动中遵守国家、省、市住房租赁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和合法群团组织依法合规设立的表彰奖励等信息。(三)不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和从业人员在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中,未执行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6、。第七条信用信息应坚持“谁提供、谁负责,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采集方式分为企业自主申报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第八条基础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由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通过“济南市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主动向企业注册登记地区县(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或由区县(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信息发生变更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应在自发生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变更申报。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不良信用信息由区县(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及时采集、认定,也可通过社会反映、行业协会提供、其他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获取。第九条信用信息行为发生地与企业注册登记地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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