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企业年金发展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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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企业年金发展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23)49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国资委(办、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辖内各监管分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为促进我省企业年金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养老保险需求,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促进我省企业年金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指示精
2、神,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省委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总体部署,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构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积极推动我省企业年金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增进民生福祉、促进共同富裕。(二)基本原则坚持政策引导。加大企业年金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不断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促进企业年金基金规模稳步增长。坚持自主建立。充分尊重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意愿,鼓励其结合自身实际,通过全覆盖或者逐步扩大职工覆盖比例、提高缴费金额等方式,建立企业年金。坚持市场运作。鼓励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以用人单位需求为导向
3、,丰富和优化年金产品,提升服务质量,提高企业年金基金收益水平。坚持政府监管。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年金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企业年金持续健康发展。二、持续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三)积极引导各类企业建立企业年金鼓励各类企业发挥企业年金的薪酬福利递延和中长期激励的功能,把建立企业年金作为改进和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提高职工收入水平的重要举措。支持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推动实现企业年金全覆盖,鼓励集团公司本部统筹推动集团子公司建立企业年金并加强指导。盈利和政策性亏损企业按照年金方案约定缴费;经营性亏损企业实现盈利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可恢复缴费并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约定予以补缴。政策性亏损认
4、定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鼓励非国有上市公司和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单位积极建立企业年金;鼓励其他私营企业结合自身情况,逐步建立企业年金。建立企业年金后,企业可根据经营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比例,如遇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在中止缴费情况消失后恢复缴费,并结合企业经济承受能力,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四)持续推动各类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年金鼓励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社会组织,把建立企业年金作为增强社会组织竞争力和凝聚力的重要手段,积极为工作人员建立企业年金。鼓励教育培训、医疗服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率先为工作人员建立企业年金
5、。鼓励有条件的枢纽型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等统一发起建立企业年金。(五)探索建立劳务派遣人员企业年金鼓励劳务派遣公司先行为自有员工和有条件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建立企业年金。劳务派遣公司可通过用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职工大会)或与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三方协商沟通等民主程序自主确定的方式,针对不同用工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派遣至不同用工单位人员的方案细则。劳务派遣人员企业年金单位缴费和分配办法,可按各用工单位划分独立计算。(六)鼓励有条件的事业单位为编制外人员建立企业年金鼓励事业单位经本单位党委(党组)研究确定后,在不增加财政支出的前提下,为以其名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编制外人员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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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浙江省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部门 关于 进一步 促进 我省 企业 年金 发展 指导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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