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项目经费跨境支付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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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项目经费跨境支付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及科技部海南省人民政府加快海南科技创新开放发展实施方案,落实海南省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2019)22号)提出的“探索国际化的科研项目合作管理制度,推动科研经费、科研设备和材料跨境使用制度”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省级财政科技专项项目是指我省高校、科研单位、企业等科研主体承担的省科技专项予以立项、由省科技专项安排资助的项目。第三条财政科研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应遵循合作共赢原则,合理配置、专账核算、监督有效的原则。项目经费按照“
2、谁使用、谁负责”“谁立项,谁监管”的原则,由各项目牵头单位按省级财政科技专项相关管理办法以及单位内部相关管理办法自主管理使用,各项目牵头单位应加大对项目运转及绩效等监管力度,并接受省财政厅、科技厅的监督检查,按规定接受审计。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海南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统筹省财政科技专项项目国际科技合作经费跨境拨付工作,负责省财政科技专项项目国际科技合作经费的预算管理工作,指导财政科技计划经费跨境转拨。海南省税务部门为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相关事项提供政策支持和纳税服务。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协调指导相关银行开展科研项目资金国际汇兑。第五条各项目牵头单位应落实监督跨境经费的主体责任,建立相关管
3、理制度。凡涉及跨境经费拨付的科研项目,均需在项目任务书中明确与国(境)外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约定拨付经费金额、科研经费用途、研发任务分工及双方责任等条款,严格控制风险。国(境)外合作外方须提供境外汇款到账确认单,国(境)外合作单位相关项目账务规范、可追溯。对于存在弄虚作假、经费滥用等违规行为的,省科技厅将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追究项目牵头单位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部门。第六条国(境)外合作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牵头单位组织开展的督导、协调和调度工作。第三章经费跨境拨付管理第七条科研经费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根据现行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向
4、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资金,应按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备案。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依法需要扣缴相关税款的,所缴纳税金可从项目经费中列支。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无需办理税务备案。如相关政策变更,按照最新规定执行。备案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在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厅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备案人应如实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完成备案后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第八条银行办理对外汇款支持项目牵头单位优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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