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绩效评估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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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绩效评估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临床中心”)的动态管理,规范绩效评估工作,依据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绩效评估对象是建设并运行满3年的临床中心,评估周期为每3年一次,参加评估的临床中心当年不再参加年度考核。第三条绩效评估的目的是建立符合临床中心定位和特点的绩效导向机制,全面了解和检查临床中心在评估周期内开展科研活动、公共服务和管理运行等方面的情况,总结经验和成效,引导和推动发展。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绩效评估由科技厅牵头协调,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省药监局(以下简称“管理部门
2、”)组织实施,负责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确定参评名单,委托和指导第三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第五条评估机构负责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拟定评估实施方案,受理评估材料并做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估,提交评估报告等。第六条临床中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本部门临床中心依托单位做好评估准备工作。第七条临床中心依托单位负责审核评估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为评估提供支撑和保障。第三章评估材料第八条评估材料是临床中心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包括自评估报告及相关附件等。评估材料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第九条自评估报告由临床中心根据评估通知要求据实形成
3、。报告中列举的科研活动、公共服务活动及其成果等应是评估周期内取得,并与临床中心研究方向及固定研究人员有较强的关联性。第四章评估程序第十条评估机构提出评估对象名单、材料要求、日程安排等,形成评估方案报科技厅后,由管理部门发布绩效评估通知。第十一条临床中心按照评估通知要求,形成自评估报告及相关附件,经依托单位审核、公示和主管部门审查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评估机构。第十二条评估机构对评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进行初步评价、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形成评估报告报科技厅。第十三条专家遴选采取回避和信用记录制度,与临床中心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能作为评估专家。临床中心可提出回避专家并说明理由,在评估工作开始前
4、按程序上报考核机构。第十四条初评由专家组审阅评估材料,进行讨论评议,根据评估指标体系记名打分和排序,形成专家组初评意见。第十五条现场考察由专家组根据考察情况形成现场考察意见。现场考察不打分、不排序。第十六条综合评议由专家组听取中心负责人情况汇报,审阅评估材料,结合初评意见、现场考察意见并交流讨论,根据评估指标体系记名打分和排序,形成评估意见。第十七条评估成绩按照初评打分占40%、综合评议打分占60%计算得出。第五章评估结果与运用第十八条管理部门根据评估报告,确定并发布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类,80分及以上为优秀,7080分(不含)为良好,6070分(不含)为合格,6
5、0分以下为不合格。优秀、良好的比例不超过参加评估的临床中心总数的50%(优秀的比例不超过参加评估总数的30%)。第十九条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临床中心,科技厅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并给予后补助支持,经费使用按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级财政后补助管理实施细则执行。第二十条临床中心在评估周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发生泄密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违反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科研失信行为;无故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第二十一条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临床中心给予1年的整改期限,1年后在年度考核中按绩效评估标准进行复评。整改通过的临床中心评估结
6、果为“合格”,整改未通过的临床中心不再列入临床中心建设序列。无特殊原因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临床中心按照整改未通过处理。第二十二条有临床中心处于整改期间的依托单位,在临床中心整改通过前,不再支持其建设新的临床中心。有临床中心整改未通过的依托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建设新的临床中心。第六章科研诚信第二十三条临床中心在参加评估工作中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第二十四条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密和廉政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履行职责,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过程信息,不得收取评估对象任何评审费用、礼金、礼品等。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
7、细则由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2022年9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2-L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2-2.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说明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一级指标,i11三级指标三级指标(权重分)评审要点1.建设水平(25分)1.1中心建设(18分)1.1.1条件保障(3分)依托单位经费投入总量,专职管理人员规模,专用办公场地保障情况。1.L2团队建设(6分)固定科研人员规模,中青年人才比例,拥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团队成员继续教育情况,培养(或引进)高层次人才数量,培养研究生数量。1.1.3平台构建(6分)生物样本库样本规模
8、及保藏利用情况,临床医疗数据库建设及管理运行情况,研究平台建设情况。1.1.4运行管理(3分)管理机构、学术委员会组建和运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临床中心周期(三年)建设方案制定及完成情况。1.2网络建设(7分)协同网络中县级、成员单位共同发/乡镇等医疗机构情况,临床中心科技资源向网络成员单位开放共享程度,带动网络旻情况。2.科研产出(45分)2.1临床研究(15分)2.1.1科研项目(4分)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科研项目数量及总经费,研究者自行发起的临床研究项目数量。2.1.2研究队列(3分)大型临床研究队列构建情况。2.1.3多中心研究(4分)国际、国内多中心研究项目情况。2
9、.1.4评价研究(4分)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研究项目情况。2.2临床转化(20分)2.2.1指南规范(8分)制定的诊疗指南和标准规范、经行业认可的专家共识、提出的疾病防控策略建议被行业部门采纳等情况。222产品创新(8分)获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等情况。2.2.3成果转化(4分)科研成果转让/转化情况及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一级指标i11二级指标三级指标(权重分)评审要点2.3学术地位(10分)2.3.1学术水平(7分)获国家和省科技奖励、出版专著、发表重要临床研究论文及临床研究论文被国际、国内指南引用等情况。2.3.2学术影响(3分)国际和国家学术机构任职、国际期刊任职
10、、主办学术会议等情况。3.公共服务(30分)3.1技术推广(10分)3.1.1适宜技术推广(5分)基层适宜技术推广的总数量及累计规模。3.1.2人员培训(5分)培训专科医务人员、临床研究科研人员的总场次及总人数。3.2社会服务(20分)3.2.1远程医疗(7分)远程医疗服务总数量、累计覆盖单位等情况。3.2.2健康帮扶(7分)支持健康帮扶的总人数、总次数、累计覆盖人口数等情况。3.2.3科普宣传(6分)面向社会公众普及医疗健康知识的情况。4.加分指标(10分)4.1社会影响(5分)在权威行业和社会机构开展的医学领域(专科)评价评比中的情况。4.2工作评价(5分)临床中心获得省部级、省级部门、市
11、州表彰表扬,以及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情况。注:临床中心在评估周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1)发生泄密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2)违反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3)存在科研失信行为;4)无故不参加考核或中途退出考核。附2-2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说明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临床中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基础分满分100分,附加分满分10分。基础分设置“建设水平”“科研产出”“公共服务”三个一级指标,下设7个二级指标、19个三级指标;加分指标设置“社会影响”和“工作评价”2个二级指标。一、建设水平(一)中心建设。1 .条件保障。依托单位经费投入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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