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民办学校教师工资及福利待遇核算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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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民办学校教师工资及福利待遇核算制度第一条工资核算一、每月末,由各个学部按照学校原定工资定额,对每个教师的的实际业务量进行核算,业务量必须在本学部进行公示,核算无误后,由本学部校长报给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根据各学部工资定额进行核算工资,各学部不得自行核算。二、财务处核算完毕后,将工资单交给学校校长审核,校长应结合各学校主管进行仔细核算,如需要修改,应书面说明情况,返给学校财务处进行再次核算。三、工资单核算无误后,由校长签字后报给董事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核发。如有不明之处,可结合校长或分管校长了解情况。第二条奖金核算一、无特殊贡献者,不得发放奖金,确实需要奖励者,应附有书面先进事迹材料并报
2、经校长确认签字,如在教育行政部门举行的评比中获得相应的奖次,可按学校规定的奖励方案,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时,必须有奖励决议或嘉奖令等,写明奖励金额及具体项目。二、工资标准中,除浮动项目外,一般不做调整,必须调整时,必须报经校长签字同意。工资中的绩效部分,可以根据各个不同成绩进行适当的调整,无需上报。三、按照学校相应的奖励规定,期中或期末考试中,成绩排名前列,可以参照相应标准给予奖励,核算工资时,应附有相应的书面奖励证明材料,报经校长签字生效。四、其他学校规定的奖励,所有奖励,均需附有书面说明材料。第三条加班核算一、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或寒暑假期间(不含轮值时间),由分管校长上报,经校长批准同意,
3、可以申请加班,加班按正常上班工资标准进行核算。二、按月薪发放工资者,除从事一线教学的班主任及课任老师外,其他行政科室及后勤服务部门,由各部门负责人按轮班进行编排值班,不得空岗,不核发双周末加班工资。三、加班工资核算标准为本人月工资总额,除去实际工作天数,得出的平均数为每天工资标准,兼职工资不得计入加班核算,正常工资外的额外补助不得计得加班核算。四、加班人员核算工资时,必须附有正常的签到表(或考勤记录)和工作记录表,并以此作为加班核算的必须依据,无此签到表或工作记录表,不得核算加班工资。五、核算加班工资时,由各部门负责人将签到表和工作记录表一并交给学校财务处,由学校财务处进行核算,各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核算。六、财务处核算加班时,应报经校长签字审核,并提供加班凭证。七、加班工资加到本人当月工资中并随工资一并发放,工资单由校长和法定代表人审核后转财务处核发。第四条特殊奖励一、在学校下述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者,给予相应的奖励:1、避免学校师生发生重大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事故。2、及时处理学校与外界、师生之间、部门之间重大安全事故。3、规避学校重大风险。4、帮助学校获得重大效益。5、避免学校发生重大损失。6、其他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等。二、特殊奖励由各部门报经校长审核,报经学校董事会批准,给予当月奖励,或期末统一表彰。三、奖励标准视事件大小而定,分为精神奖励及物质奖励,可颁发荣誉证书或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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