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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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管理,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做好物业服务项目管理服务的衔接工作,构建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依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服务项目以及新聘物业服务人对物业服务项目进行接管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服务项目应当本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业主正常生活秩序、诚信守法、平稳有序的原则进行。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州)住房和城乡建局(委)负责本市(州)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指导和
2、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行为实施具体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协调解决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人在退出物业服务项目阶段出现的问题,居(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第六条公安、司法行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应急管理、信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协调配合,协助做好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邮政、环卫、新能源等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直接为业主
3、提供服务,向终端用户收取相关费用。约定由物业服务人代收费用且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服务项目时已代收的,物业服务人应向专业经营单位清缴已代收费用;物业服务人未及时清缴的,专业经营单位应通过合法途径向物业服务人追缴费用,不得因未清缴费用而停止向用户提供服务。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八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协助政府相关部门督促、协调物业服务人做好物业服务项目退出活动中的相关工作。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维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在法定质保期限内解决物业服务项目遗留问题,为物业服务项目物业服务工作的顺利衔接提供保
4、证。第十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坚持“诚信守法”的原则,积极协助有关单位解决物业服务项目的遗留问题,做好衔接工作,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义务,保障物业服务项目管理活动的连续性。第十一条业主、业主大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应当从物业服务的连续性、稳定性和企业与业主的公平利益出发,保障物业服务项目的正常秩序。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共同表决,按照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充分体现业主的集体意志。业主委员会应协助物业服务人和专业经营单位督促业主支付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积极主动协调。第三章退出程序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人应当退出物业服务项目:(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
5、、业主大会依法作出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且与新聘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二)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未续签或者符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业主、业主大会依法作出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且与新聘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三)物业服务人因正当原因依法提前解除合同或合同期届满不再续约的;(四)物业服务人因破产或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进入信用黑名单等原因致使其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五)依法应当退出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人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退出交接事宜,并履行下列交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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