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科普基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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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科普能力建设,进一步规范省级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的运行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关于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2007)32号)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以及我省科普事业发展规划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科普基地的申报、认定和管理等工作。第三条科普基地是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夯实创新发展社会基础的重要场所,是向公众传播普及科学知识、宣传展示科技创新成就、提高公民科学素质、提供公共科普服务的重要阵地,在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中具有典型示范、带动辐射作用,是我省科普能力建设的重要部分。主要包括
2、场馆类、自然保护地类、生产示范类、教育培训类、信息传媒类等5个类别。第四条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会同中共委宣传部、科学技术协会共同负责省级科普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科普基地所在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科技厅对科普基地的日常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申报科普基地的主体应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受法人单位依法委托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鲜明的科普主题,具备与开展科普工作相匹配的资源、设施、场所等条件,具有可供公众观看、阅读和索取的科普音像、文字、图片资料;(二)在全省同行业或同领域中具有先进的科普展示水平和科技知识传播
3、能力,并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三)具有常设科普工作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有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和中长期科普工作规划;(四)配备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五)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能保证科普活动的正常开展;(六)面向公众提供科普服务实效明显,近2年累计组织开展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普活动5次以上;(七)具有网站、微信、微博等对外宣传渠道,并定期更新。第六条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以展示涵盖多学科、多领域或专题性科普知识的有形互动展品为主,长期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包括科技馆、教育文化场馆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等。申报场馆
4、类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一)科技馆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3000平方米,教育文化场馆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属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类的场馆、实验室等的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二)具备与场馆面积、展品数量、参观人次相应的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其中,科技馆专职科普讲解人员一般不少于3名,属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等的科普专、兼职讲解人员,不少于2名;(三)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一般不少于250天,其中属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类的场馆、实验室等每年向社会公众
5、开放不少于100天,每年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天数不少于30天(含法定节假日),科技活动周、科普活动月、全国科普日等国家、省级重大科普活动期间对公众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并公布开放的具体日期和活动内容;(四)年接待公众一般不少于3万人次,其中属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类的场馆、实验室等,不少于100O人次;(五)具有科普活动策划、组织及实施能力,能利用多种手段和载体定期面向社区、学校、基层单位、农村等开展科普活动。第七条自然保护地类科普基地是指具有显著科技内涵和科普功能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自然资源保护场地。申报自然
6、保护地类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一)已获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4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资质认定;(二)建有室内科普展馆,展示面积不低于100O平方米,配有能容纳100人以上的多功能报告厅;(三)室内外展示紧扣自然保护主题,传播科普知识内容准确,科技含量高,信息容量大,充分体现科技元素,具备与旅游参观线路相匹配的科普旅游观光导览、导视系统,设有通俗易懂的科普解说系统,包括完整的科普讲解词、科普标识等;(四)配备3名以上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五)常年向公众开放,年接待公众不少于10万人次;(六)定期开展科普宣传活动,积极面向青少年组织开展环境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第八条生产示
7、范类科普基地是指在技术创新、环境保护、生物医药、食品健康、现代农业等领域,既具有行业代表性,又具备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能力的企业、产业园区等。申报生产示范类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一)所展示的生产技术或工艺流程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或具有规模示范性;(二)建有固定的科普主题展厅,其中属于企业类的科普展厅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属于产业园区类的展示厅面积不低于IoOo平方米;(三)设有安全的参观通道和匹配的科普标识,具有体现特色的科普解说词;(四)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五)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其中企业类科普基地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100天、年接待公众不少于5000人次,产业
8、园区类科普基地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150天、年接待公众不少于1万人次。(六)同周边社区、学校等建立长期联系,定期组织开展共建活动。第九条教育培训类科普基地是指针对科普从业人员、科普志愿者、普通公众(青少年、城镇居民等)开展科普培训和实践的机构。申报教育培训类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一)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并设有专门从事科普教育培训的部门;(二)具备一定规模的用于科普教育培训的固定场所及设施设备,用于科普教育活动的场所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三)开展科普教育和实践的内容特色鲜明、形式多样,具有完善的课程体系(教材、教学大纲、课程设置等)和明确培训计划,具备持续开发科普教育课程
9、资源的能力;(四)专职教育培训人员不少于3名,并聘任一定数量的客座专家等兼职培训人员;(五)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200天,年培训人员3000人次以上。第十条信息传媒类科普基地是指具有全省覆盖能力,以电子媒介(视频、录音、录像等)、印刷媒介(报纸、杂志、书籍)等为载体,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形式,面向公众开展科普宣传的平台或机构。申报信息传媒类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一)具备主管部门批准的传媒资质;(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广播、电视、网站等科普栏目或报纸、杂志、书籍等科普出版物;(三)设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业务的部门,配有5名以上的专(兼)职人员;(四)有固定的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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