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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政策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X国办发20221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青年就业见习制度,强化青年就业见习管理,促进青年群体高质量就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就业见习解释)本办法所称青年就业见习(以下简称就业见习)指组织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人员在经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进行短期全日制岗位实践锻炼的就业准备活动,是帮助青年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工作能力的一项公共就业促进活动。第三条(见习人员解释)本办法所称青年就业见习人员(以下简称见习人员”)指参加就业见习工作的人员,范围包括:(一)离校
2、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对口支援西藏等地区的高校毕业生;(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台湾高校毕业生、台湾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三)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以及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学年在校生;(四)进行失业登记的16-24岁失业青年。毕业学年在校生是指毕业前一年的9月1日至毕业证书发证之日;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是指毕业证书发证之日起的两年内;失业青年是指在申请就业见习岗位前已办理失业登记的青年;专升本、本升硕、硕升博的高校在读生不得以前一阶段学历申报参与就业见习。第四条(基地解释)本办法所称青年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指在重庆市辖区内,经本
3、辖区人力社保部门认定,主动提供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或重大投资项目、重大科研项目等就业见习岗位,符合开展就业见习工作条件,合法合规生产经营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以及其他组织。第五条(协议性质)见习基地(单位)与见习人员之间的签订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附件1),见习期限为1-12个月,明确见习时间、见习岗位、基本生活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双方不建立劳动关系。第二章责任分工第六条(管理制度)就业见习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匹配、双向选择,市级部门主要负责全市就业见习工作指导与监督,区(县)级部门负责具体就业见习工作组织实施和具体监督管理。市、区(县
4、)两级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三方机构协助开展就业见习基地实地考察、日常检查和年度评估等工作,所属资金可由就业专项资金列支。第七条(市级职责)市级人力社保、财政、教育部门统筹规划管理全市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负责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监督检查、政策宣传、资金保障、组织协调、评比遴选等工作。(一)市人力社保局统筹规划指导全市就业见习工作开展与实施,主要职责是:1.负责编制全市就业见习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2 .负责制定完善就业见习政策,建立全过程智能风险预警机制,指导区县(自治县)落实就业见习政策,跟踪监督就业见习补贴资金审核发放情况;3 负责强化就业见习工作数字治理,制定服务标准,优化简化服务流程,推
5、动就业见习工作应用场景建设和技术支撑,实现就业见习工作全周期智能化监督管理;4负责完善就业见习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统筹协调人社、财政、工商、信用等跨部门数据,运用数字人社大数据资源共享,迭代升级就业见习人员、见习基地服务与管理开发人岗匹配、过程监管、风险预警、统计分析等功能,完善电子申报、智能审核、智能评估等功能,实现就业见习工作全程网办、资源整合;4 负责见习基地银行专户管理工作,推动社保卡一卡通金融功能与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发放功能统一结合,指导通过社保卡一卡通发放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6 .负责开展全市就业见习数据统计分析与专项检查工作;7 .负责健全评估机制,组织开展国家级、市级年度优秀见习
6、基地评选工作,对上年区县(自治县)就业见习实施情况进行评估;8 .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二)市教委负责向各高校宣传青年就业见习政策,推送见习岗位信息,指导高校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参加青年就业见习。(三)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保障、监督和检查。第八条(区县职责)就业见习具体工作由区县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共同负责,按照全市统一政策文件、规范标准、信息平台组织开展就业见习工作。(一)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具体业务实施,主要职1 负责落实就业见习政策,执行年度工作计划及交办任务;2 .负责指导就业见习基地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见习工作方案(包含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专职管理、工作条件、工作内容、
7、带教制度、资料保存、考勤制度、保障措施等内容);3.负责开展见习基地备案工作,按照全市统一的规范标准流程,加强见习准入资格把关,通过就业见习系统受理、审核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见习基地资格备案申请;4负责组建工作服务团队,主动对接辖区内重点用人单位,动态更新就业见习岗位需求;5负责岗位募集发布工作,按照多元募集、量质并重原则,结合不同见习对象需求,开发募集见习岗位提高我市重点产业、重大投资项目、重大科研项目就业见习岗位比例,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化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6负责见习岗位对接,登记有意愿参加见习人员信息,重点为本辖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提供政策宣讲、岗位精准匹配等针对性
8、就业见习服务,并对见习期满未就业人员提供就业帮扶;7负责就业见习系统日常维护工作,配合做好见习基地银行专户管理工作,落实社保卡一卡通发放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工作;8.负责辖区见习活动规范管理,通过实地走访、查阅考勤记录等核实见习在岗情况,对见习基地进行现场指导检查,按不低于见习人员总数的30%比例开展电话抽查;9负责见习基地补贴申报受理、审核,向本辖区财政申请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等工作;10负责辖区内见习基地上年就业见习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做好评估记录(附件2),推荐辖区内优质见习基地参评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并积极创建国家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单位。(二)区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就业见习补
9、贴资金,监督检查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第九条(见习基地职责)见习基地负责组织见习人员在本单位具体岗位见习,并接受人力社保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主(一)制定就业见习工作方案(包含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专职管理、工作条件、工作内容、带教制度、资料保存、考勤制度、保障措施等内容),落实岗前培训、见习期间安全管理和师带徒参保员工带教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就业见习工作;(二)积极开发符合青年就业能力提升需要的见习岗位,制定就业见习岗位年度招募计划,每年11月向辖区人力社保部门报送次年计划;(三)负责开设见习基地银行专户;(四)负责建立就业见习工作台账;(五)负责对见习期满的见习人员,评估见习成效并出具鉴定报
10、告(附件3),选择留用或推荐其就业;(六)负责配合相关主管部门的检查及评估工作,并按要求整改。第三章见习基地备案与管理第十条(备案制度)用人单位申请见习基地实行备案制。第十一条(备案条件)用人单位在本办法第四条范围内,可向本辖区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开展就业见习工作,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重庆市经济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功能定位,管理规范、运行良好、社会责任感强,有一定办公设施设备条件的见习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要求;(二)有规范的见习场所和设施,可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就业见习岗位。按规定通过就业见习系统提交见习岗位招募信息,公开公平接收见习人员;(三)有系统完善的就业见习工作管
11、理制度、培训计划、带教制度和评估制度,有较强的带教师资力量。每名带教老师最多同时带教3名见习人员。第十二条(备案材料)用人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备案见习基地:(一)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备案表(附件4);(二)企业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三)就业见习指导老师信息登记表(附件5);(四)青年就业见习管理方案。用人单位类型属于分公司的,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以及总公司授权分公司申请备案见习基地的授权委托书。在同一区(县)有多个分支机构(分公司)的,可由总公司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负责该区(县)所有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见习人员招募
12、和补贴申报工作,需提供注明分支机构(分公司)的组织架构图(加盖总公司单位鲜章)。第十三条(备案程序)用人单位备案见习基地程序:(一)申请备案。申请单位线上通过渝快办登录智慧人社平台,在就业见习系统中提交备案申请;线下向参保地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述备案资料。(二)审核公示。经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申请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且提交资料齐全无误的,向社会公示申请单位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过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备案为见习基地。第十四条见习基地招用程序:(一)见习基地在就业见习系统提交岗位信息,明确见习岗位需要的专业和技能要求、计划见习周期、是否有留用计
13、划等信息,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发布,年度见习岗位发布数量不超过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员工人数;(二)通过线上线下就业见习活动招用见习人员,见习基地要明确相应管理部门与专人负责见习人员管理工作,根据本办法第五条与达成意向的人员签订见习协议,及时为其购买每人不低于10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待见习人员保险生效后方可组织上岗见习;(三)通过专户银行向见习人员社保卡一卡通金融账户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重庆市主城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的基本生活费;(四)通过就业见习系统动态记录见习人员招募、到岗就业见习、保险购买、基本生活费发放、补贴资金拨付、评估鉴定等相关信息,做好就业见习相关资料的保存。第十五条(信息变更)见习基
14、地备案信息和专户信息发生变化,需向辖区人力社保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通过变更信息生效。第十六条(管理转移)见习基地参保地发生变化,需及时提交管理关系转移申请,经现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通过的办理管理关系转入。管理关系转移基地备案时间不发生改变。第十七条(整改情况)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见习基地备案辖区人力社保部门责令整改:(一)组织见习人员从事违法活动;(二)安排见习人员从事存在安全隐患、有毒有害、超强度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工作;(三)要求见习人员用基本生活费支付培训费、服装费、差旅费、咨询费及押金等各种名义的费用;(四)提供的就业见习岗位为线上、兼职或重庆市外办公等类型;(五)未经见习人
15、员同意安排加班;(六)被投诉并经核实的;(七)擅自变更见习人员的岗位;(八)年度评估不合格的;(九)侵占使用见习人员社保卡;(十)拒不接受审计、监察等有关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第十八条(资格取消)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受理其见习基地备案的人力社保部门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一)弄虚作假、虚报骗取就业见习补贴的;(二)要求见习人员返还基本生活费;(三)以见习代替正常用工,以劳务派遣、外借或服务外包等方式安排见习人员到其他单位参加就业见习;(四)未履行带教安全管理职责或因管理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见习人员人身安全的;(五)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六)超过
16、一年未提供见习岗位、未开展见习活动;(七)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所述情形,且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改正的第十九条(限制申请)对因第十八条第一至五款取消见习基地资格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备案申请。第四章见习人员服务与管理第二十条(见习程序)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人员按照以下程序参与就业见习活动:(一)提出申请。登录渝快办或人社公共服务平台查看岗位信息,报名提交申请;(二)岗前准备。见习人员上岗前,在重庆人社APP注册就业见习账号并使用。已办理社保卡人员需开通金融账户,无社保卡人员需办理社保卡并开通金融账户,认真核对协议信息,留存协议原件;(三)上岗见习。就业见习期间,遵守见习基地工作管理制度并按要
17、求考勤,确认基本生活费发放等信息,如见习基地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所述违规行为的,及时向辖区人力社保部门反映;(四)见习结束。见习期间或见习期满时被正式录用的,应及时与见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见习期满未被录用的,见习人员继续享受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培训、就业指导。(五)配合回访。积极配合人力社保部门做好就业见习回访工作。第二十一条(服务保障)见习人员享有以下服务保障:(一)就业见习期间,享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基本生活费保障;(二)就业见习期间,享有市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免费提供的人事档案托管服务;(三)毕业生就业见习期满留用就业的,就业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
18、(未参保的参保补缴后计算)o未留用就业的,市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免费提供就业推荐、就业指导和就业培训等后续服务;(四)其他规定应享有的服务保障。第二十二条(中止协议)见习人员应遵守见习基地的规章制度,履行见习协议,提高就业适应能力。有下列情形的,终止见习协议:(一)涉嫌犯罪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二)无故旷工连续五天或1个月内累计旷工十天以上的;(三)不遵守见习基地规章制度,经教育无效的;(四)因本人主观过失或故意给见习基地造成重大损失的;(五)已落实工作单位等不能继续参加就业见习的;(六)见习人员本人意愿不再参加就业见习活动的;(七)出现本办法第十七、十八条情形或其他应当终止见习情况的第五章补
19、贴的申报与拨付第二十三条(指标管理)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按全市就业见习工作年度计划指标,围绕十四五重庆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等重点产业发展,推动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开展就业见习工作,原则上不超出年度计划指标。第二十四条(补贴标准)就业见习补贴包括基本生活费补贴、留用人员差额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具体标准如下:(一)基本生活费补贴按见习人员每人每月1300元标准拨付见习基地;(二)就业见习留用就业率达到50%以上的(就业见习留用就业率=年度审核通过人员中的留用人数年度审核通过人数),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见习基地留用人员差额补贴;(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按见习人员每人1
20、00元标准一次性拨付给见习基地;(四)同一见习人员在我市只能享受一次补贴,补贴期限按见习人员实际就业见习月数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实际见习期不满1个月的不予发放就业见习补贴。第二十五条(申报条件)见习基地申报就业见习补贴,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招募的见习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见习人员范围;(二)履行本办法第九条职责,按协议提供全职就业见习岗位并安排见习人员实际到岗就业见习。(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需一次性购买且保险期覆盖协议见习期,不得以其他险种替代或替换参保人员。(四)基本生活费原则上需由申报补贴的见习基地,通过指定的银行专户以批量代发的方式发放,每月基本生活费需一次性发放,最迟不超过次月。
21、第二十六条(申报材料)见习基地在见习人员上岗5个工作日内向本辖区人力社保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见习协议原件;(二)见习基地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凭证。第二十七条(审核拨付)就业见习补贴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区县拨付,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审核拨付程序如下:(一)申报审核。见习期满后,见习基地向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交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补贴申报表(附件6),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受理就业见习基地补贴申报,通过就业见习系统运用数字人社大数据核查人员资格、参与次数、社保记录、生活费发放、人身意夕M穷害保险等信息,结合过程检查、电话抽查进行审核;(二)补贴拨付。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区县人力社
22、保部门将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申请函并附补贴审核情况汇总表报送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将就业见习补贴资金划拨至见习基地银行专户;(三)发放时间。基本生活费补贴以见习基地实际发放基本生活费人数实行按月划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在见习结束后划拨。对见习留用率高的单位结束见习工作后,次年一季度集中一次性发放留用人员差额补贴。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此前印发的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的通知贸渝人社发2016230号并口关于调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96号)文件同时废止。附件:1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协
23、议2 .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年度评估表3 .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评估表4 .重庆市青年见习基地备案表5就业见习指导老师信息登记表6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补贴申报表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舫(GW):)堤像人(侵负责人):功(见刃):身分正(台电1)野马:依据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甲方与乙方就就业见习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1、乙方在甲方的就业见习期自年月日起至年一月日止。2、乙方在甲方的就业见习岗位名称为主要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O3、甲方应在乙方上岗前为其购买见习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且保险费用不低于100元(保险公司:保单号:保险期限:自年_月日起至年月日止)。4、甲方通
24、过银行专户向乙方每月支付基本生活费,标准为元/月,发放日期为每月日。乙方领取基本生活费的银行账户信息为开户行:银行卡号:Q5、甲方不得在见习期间以任何方式收取见习人员任可费用,包含培训费、伙食费、住宿费等。6、见习期间,甲方应安排见习带教人员对乙方进行见习岗位职责带教培训,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参加就业见习,服从带教老师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管理,遵守甲方规章制度。7、见习期间,甲方应做好安全管理,为乙方提供安全健康、无毒无害的工作环境,确保见习岗位的技术含量和安全性,符合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的需求。8、就业见习期满,就业见习协议终止。9、经双方协商,若甲方留用乙方在本单位就业,双方应签订劳动合同,甲
25、方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10、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落实就业见习岗位、发放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做好就业见习带教职责、安全管理措施等,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并可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甲方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维护合法权益的诉求。11、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无正当理由脱离就业见习岗位,甲方有权终止协议。1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订立补充条款解决。13、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一份备案。乙方:签字:年 月日甲方:签章:年月日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年度评估表单位地址系统内考勤地址单位法人或负责人联系电话参保员工人
26、数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年度人员招收留用情况20一年度招收见习人员数量20一年度留用见习人员数量就业见习工作年度评估类别评估内容评分标准分值评估分数见习基地名称:见习主管部门:政策落实(30分)协议签订1及时签订就业见习协议;2按标准模板签订就业见习协议;3就业见习协议信息完整准确。10基本生活费发放I及时发放;2足额发放。IO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1按100元/人标准足额购买;2覆盖就业见习协议所属见习期;10见习管埋(40分)专人负责1有专门机构及人员负责见习工作;2有见习带教老师指导见习人员工作。IO见习资料留存见习人员花名册、见习人员考勤记录、基本生活费发放记录、见习人员工作记录。10见
27、习数据及材料上报主动配合人力社保部门,按要求上报见习相关数据和工作材料。10见习信息更新1系统内考勤地址与实际办公地址一致;2联系人、注册地等信息变更及时向辖区人力社保部门报备。10见习成效(30分)留用率留用率20%得5分,21%-30%得10分,31%-40%得15分,50%以上得20分20留用情况建立见习人员留用情况人员名单、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等台账资料。10总分100确认人(签字):评估单位(公章):评估时间:确认人(签字):被评估见习基地(公章):确认时间:注:总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应按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意见予以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就业见习基地资格。重庆市青年
28、就业见习评估表姓名性别学校专业就业见习单位带教老师就业见习时间就业见习工作内容(岗位)自我鉴定年月日单位鉴定意见年月日(公章)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备案表备案单位(公章):填报时间:单位名称注册资本(万元)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社会信用代码所属行业员工人数备案类SU名企(民企/外企/合资)法人负责人)联系电话手机传真电话座机经办人联系电话手机传真电话座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公司网址E-mail见习招聘计划岗位名称岗位职责专业要求学历要求招聘人数单位简介单位声明本单位保证所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法人(负责人)(签章):经办人(签章):备案受理情况口备案材料检查不合格
29、未受理,已反馈申请单位。口备案材料检查合格已受理,公示期有异议,已将结果反馈申请单位.口备案材料检查合格已受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年月日备案成为区/县/自治县号就业见习基地。经办人(签章):年月日申请条件(一)符合重庆市经济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功能定位,管理规范、运行良好、社会责任感强,有一定办公设施设备条件的见习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要求;(二)有规范的见习场所和设施,可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就业见习岗位。按规定通过就业见习系统提交见习岗s募信息,公开公平接收见习人员;(三)有系统完善的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带教制度和评估制度,有较强的带教师资力量。每名带教老师最多同时
30、带教3名见习人员。备注申请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1、本表格(加盖单位鲜章);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3、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4、分公司(分支机构)除提供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外,还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就业见习指导老师信息登记表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学历职务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作时间表彰奖励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补贴申报表填报单位(公章):填报时间:年月日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申报期限联系人联系电话申报补贴见习人员总数(名)其中留用人员总数(名)申报基本生活费补贴(元)申报见习留用差额补贴(元)申报人身意
31、外保险补贴(元)申报补贴总金额(元)就业见习补贴企业银行账户信息开户银行银行账户单位申明本单位保证所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法人(负责人)(签章):经办人(签字):经办机构初审意见经调查核实,申请单位不符合补贴人数;符合补贴人数;就业见习基地补贴总金额。负责人:调查人:(盖章)年月日人力社保局复审意见()年月日申请条件1、招募的见习人员符合见习人员范围;2、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按协议提供全职见习岗位并安排见习人员实际到岗见习,且见习期限符合规定要求;3、按规定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手续。备注一、见习基地申报就业见习补贴应提供如下材料:1、本表格;2、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原件;3、购买人身意M穷害保险的投保凭证。二、就业见习补贴标准1、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300元;2、留用人员差额补贴:每人每月200元(就业见习留用就业率达到50%以上的留用人员);3、人身意夕M先害保险补贴:每人100元;4、计算公式:就业见习补贴(每人)=基本生活费补贴(1300元/人X审核通过月数)+留用人员差额补贴(200元/人X审核通过月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1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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