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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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公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管理,强化相关基础工作,明确增值税抵扣的管理责任,完善管理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以及有关发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国家税法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事业部、全资和
2、控股企业,参股子企业可参照执行(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二章扣税凭证定义第三条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购买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第四条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类型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第五条上述各类扣税凭证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联、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农产品收购/销售发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的本联次(以下简称“扣税凭证”)。第三章管理原则第六条合法合规原则各单位符合一般纳税人登记资格的,应及时办理一般纳税
3、人资格登记。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应当严格按照税法的相关要求健全会计核算,准确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各项税务资料,依据税法的要求进行扣税凭证的管理。第七条应抵尽抵原则对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内且用于可抵扣项目的各类业务,均应取得扣税凭证,实现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充分抵扣,取得的扣税凭证需符合税法相关规定。第八条及时抵扣原则第九条业务人员应督促供应商在第一时间提供扣税凭证:在取得扣税凭证后,业务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将扣税凭证传递至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岗;扣税凭证管理岗收到扣税凭证后在第一时间进行认证;未通过认证的扣税凭证原则上不能发起报销流程。第十条业务部门负责原则业务部门是扣税凭证的接收部门。在签订涉及增值
4、税业务的合同时,应明确要求对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及时获得扣税凭证并负责保管,配合扣税凭证管理岗做好扣税工作。第四章取得及提交第十一条为防范虚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各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审核流程和办法,项目经理作为第一责任人应对业务、合同及发票的真实性负责;各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对扣税凭证对应的真实业务进行审核,签字确认后,方可到财务部门报销。第十二条各单位购买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时应与供应商签订应税业务合同,其中:以公司名义中标的项目签订的所有应税合同均应在公司法律事务部进行备案审核,否则财务部不予支付款项。应税业务合同应按照公司法律事务部统一范本要求签订,做到价税分离,即:
5、明确不含税价款及增值税额、合同条款应明确约定供应商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含税务机关代开发票M第十三条业务人员在办理采购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时,应主动向对方索取增值税扣税凭证,取得的扣税凭证应当合法合规,保证合同流向、货物(服务)流向、资金流向和发票流向一致。第十四条业务人员严禁取得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除外)、虚开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五条各单位应明确“先取得发票,后付款”的底线管理原则。对于应提供专用发票而未提供专用发票的,业务人员有权要求对方开具专用发票;如确实无法取得专用发票,应做详细说明,包括无法取得的原因,测算无法取得专用发票造成的
6、损失金额,并由项目经理及各相关系统负责人签字确认。如因对方原因造成,则要求相关业务人员与对方联系仅按不含税价款结算,相关损失应由对方承担。第十六条对于特殊货物采购,合同约定需预付款,,项目部在收到货物时,同时收取增值税扣税凭证。第十七条业务人员在取得合法扣税凭证后,应先查验发票真伪,且为保证其认证和抵扣,应对下列项目进行审核:1 .字迹是否清晰、是否有压线、错格;2 .项目及备注填写是否齐全;3 .发票联和抵扣联是否加盖发票专用章;4 .将扣税凭证与合同比对,查看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扣税凭证上显示的开票方是否与合同销售方信息一致。第十八条项目部经办人员对物资类入场单、实物、发票、货物清单进行审
7、核,确保物资名称、数量和金额保持一致;对分包类验工计价单、发票进行审核,确保服务内容和金额保持一致。如发生实际情况与发票不一致,则项目部经办人员为直接责任人,由各单位按罚则对责任人进行处罚。第十九条为避免折痕、污迹等影响认证,扣税凭证经手人员应妥善保管扣税凭证,确保扣税凭证安全、完整、清晰、不折叠、不装订、不粘贴、不签字。第二十条对于因不可抗力,业务人员取得扣税凭证时距认证期满不足30天的情况,应尽快完成传递,扣税凭证管理岗应优先认证。第五章认证及抵扣第二十一条公司所属事业部(含各工程管理分部)负责以公司名义中标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集中认证工作。发票认证采取扫描认证方式,公司财务部扣税凭证管
8、理岗每月将从发票查询平台下载当月扫描认证发票明细表,下发给各事业部(含工程管理分部),各事业部(含工程管理分部)根据扫描认证台账进行勾选,上报公司财务部扣税凭证管理岗。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应设立扣税凭证管理岗,由专人负责扣税凭证的管理。按项目建立扣税凭证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勾选情况、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销方名称及发票金额、税额等内容,做到扣税凭证抵扣各项目清晰,并据此进行各单位进项税抵扣报表编制的依据。第二十三条扣税凭证须在规定的抵扣期限完成认证、申报抵扣工作。扣税凭证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完成认证。业务人员需在开票日期起15个工作日内取得发票并在取得后5日内传递给各单位扣税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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