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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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有序处理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和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交通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投诉及其处理活动。其他交通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第三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
2、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就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对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服务人员、现场监督人员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投诉,应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提出。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第四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处理异议,配合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和高效原则处理投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
3、法权益。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载明具体负责监督该工程建设项目的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以及异议和投诉受理机构的名称、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第六条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分级负责,对本部门监督和备案项目的招投标异议处理实施监督,受理和处理招投标投诉。(一)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及国家审批或核准的重点公路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由项目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跨市(州)项目由牵头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并会同项目所在地其他市(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交通运输厅可组织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4、(二)省发展委员会批复(核准)的普通公路项目招投标投诉,由项目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可组织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三)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批复(核准)的水运建设项目招投标投诉,由项目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交通运输厅航务局可组织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第二章异议的提出和处理第七条本办法中的异议是指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中存在侵害其自身合法权益的内容或事项,向招标人提出的质疑和意见,并要求招标人处理的申请。对于资格预审文件
5、和招标文件的澄清申请不属于本办法中的异议。第八条异议提出的期限规定如下:(一)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二)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三)对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标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唱标内容、开标记录、唱标次序等开标有异议的,投标人应当在开标期间当场提出;(四)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的公示期间提出。第九条异议人提出异议应当提交异议书,但异议仅涉及开标的除外。异议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异议人名称、地址
6、、有效联系人、联系电话;(二)与异议事项有关的当事人的名称;(三)异议的具体事实、具体理由;(四)相关请求和主张;(五)有效的证据材料;(六)提起异议的日期。第十条异议人是法人的,异议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出异议的,异议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提出异议的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第十一条招标人在对异议书进行形式审查后,应当即时办理签收手续。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的,异议人可依据其曾向招标人提交异议书的照片、异议书快递存根等证明材料向行政监督部门申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签收。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不予受理异议,并向异议人
7、发出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异议人不是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二)未在法定的异议期限内提出的;(三)本办法规定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但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四)异议书未按照要求签字盖章的;(五)异议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的;(六)针对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和资料提出异议的;(七)开标现场已经投标人确认的事项,开标后投标人又就该事项提出异议的;(八)招标人已经做出明确答复,无新的事实证据,又就同一问题提出异议的;(九)异议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的异议,招标人应以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形式书面告知异议人
8、。第十三条符合受理条件的异议,招标人收到异议书并办理签收手续之日为异议受理之日0具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四)、(五)项所述情形,经招标人指出后予以改正的,以招标人签收改正后的异议书之日为异议受理之日。第十四条招标人在做出异议答复前应当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十五条招标人作出异议答复前,异议人要求撤回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招标人同意撤回的,异议程序终止。异议人撤回异议的,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异议和投诉。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调查和核实情况,对异议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意见:(一)异议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异议不成立;(二)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异议成立
9、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程序予以纠正;(三)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成立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或重新组织评标委员对异议问题进行复核,对存在错误予以纠正并重新公示评审结果;(四)发现有违纪违法的线索或者证据的,应当依法移送行政监督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予以查处。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法定的时限内完成异议处理。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的异议,招标人应当自异议受理之日起3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对开标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做出答复并将异议记入开标会记录或制作专门记录。异议事项有多项的,招标人应逐
10、项答复。招标人处理异议需要外出实地调查、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但招标人应当在前款规定时限内明确告知异议人最终答复期限。第十八条招标人未在时限内做出答复的,异议人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申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依法做出答复。异议人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起投诉。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建立异议处理档案,做好异议处理资料的归档,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第三章投诉的提出和处理第二十条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第二十一条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收到投诉的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
11、应当书面告知具体负责项目监督和投诉受理的部门,并将投诉材料一并转交。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对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转交的投诉,符合投诉受理规定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受理和调查处理。第二十二条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依法应先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异议人对答复不满意,应在异议答复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第二十三条投诉人向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应当实名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通讯方式等;(二)明确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三)相关请求及主张;(四)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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