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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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僧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传承弘扬我市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加强动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称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长期在俯州市定居或工作、且正在承担我市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和较大影响力的传承人。第三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
2、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第四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活力和可持续发展动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第五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世界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
3、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第六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周期应当符合本市实际,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七条认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请(推荐)、审核、评审、公不、审定、公布等程序。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具有团队协作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长期居住或工作在僧州市;(三)连续传承该项目15年(含)以上,熟练掌握该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传承谱系清晰;(四)在所从事或传承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含扩展
4、项目)所属领域和流布区域内公认具有代表性和较大影响力;(五)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核心、带头、示范、协同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至少培养后继人才2人。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第九条公民提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基本情况;(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六)申请人
5、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义务的声明,同意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申报材料开展公益宣传的授权书;(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项目保护单位为市直属单位的,可以通过其主管单位直接向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申请,推荐材料应当包括前款各项内容。第十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申请人可向市文化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提出申请,市文化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评审,提出拟推荐人选和审核意见,经过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且无异议后,将申请材料、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等有关材料报送市文化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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