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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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北京市节水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北京市取水许可管理实际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就进一步优化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取水许可审批情形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利工程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市、区两级审批权限,向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通知(办政法2023)72号)要求,本市取水许可分为取水许可审批和取水许可证核发2个子项6个办理项,具体适用情形如下:(一)取水许可审批1.取水许可审批
2、(首次申请),指新改扩建项目需要取水的;利用已有取水工程(设施)补办取水许可手续的。2 .取水许可审批(重新申请),指已获得取水许可批复,取水水源或取水地点发生变化、更新机井、调增许可水量、改变或增加取水用途的。(二)取水许可证核发I取水许可证核发(首次申请),已获得取水许可批复,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3 .取水许可证核发(延续申请),指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需取水的。4 .取水许可证核发(变更申请),指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单位名称、法人姓名,或因取水权转让需要过户的;取水口数量或取水用途减少的、调减许可水量的。5 .取水许可证核发(注销申请),指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
3、取水户已不再需要取水的。(三)无需办理取水许可证情形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相关规定执行。以上各情形的申请材料应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不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材料清单依照北京市取水许可事项服务指南执行。二、明确不予许可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依法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一)不符合总量控制管理要求,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新增取水的。水源为地热水、矿泉水,或取水用途为地下水地源热泵、水力发电、航运、河道内养殖以及其他河道内取用水的情形不纳入总量控制。(二)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下列情形除外: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
4、应急取(排)水;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为开展地下水监测、勘探、试验少量取水。以上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取用地下水。(三)在地下水限采区内新增取用地下水的,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四)在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明确禁止的,及高耗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淘汰目录列明的。(五)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六)除国家及市政府重点工程、公益性项目、供暖项目以外取地热水的;新增地热水取水单位,未获得规自部门核发的允许开采通知书,申请办理地热水取水许可证的;地热水取水单位采矿权已注销或已过期的,申请办理地热水取水许可证的。(七)新增开采矿泉水的建设项目;矿泉水
5、取水单位采矿权已注销或已过期的,申请办理矿泉水取水许可证的。(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取水的。三、优化市、区的审批权限以下情形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新改扩建项目取水地点位于东、西城区的;(二)新改扩建项目从市管水利工程中取水的;(三)新改扩建项目年取水量超过5万立方米(含)的;(四)跨区线性工程建设项目需要施工降水或疏干排水量的;(五)需要新开凿机井的;新凿及更新取用基岩水以及地热水、矿泉水的;更新单井年取水量5万立方米及以上取用第四系地下水的;位于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内更新取用第四系地下水的;(六)现有取水许可证调增量超(含)5万立方米/年的;(七)原市级审批取水许可证的延续、变更和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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